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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未辦贈與繼承 法官要家暴前夫再吐1千萬給離婚妻

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夫妻離婚分產鬧上法庭時有所聞。示意圖。(圖/PIXABAY)

▲夫妻離婚分產鬧上法庭時有所聞。示意圖。(圖/PIXABAY)

湯姓女子與廖姓丈夫離婚後,發現前夫財產竟然比她多,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訴訟,要求前夫再交出1千萬元。廖男雖主張他名下不動產和現金都是亡父贈與,但他父親生前沒辦贈與、繼承,法官認為廖男戶頭裡的2663萬元是雙方剩餘財產,判廖女可再拿1千萬元。全案可上訴。

67歲廖姓男子與小他幾歲的湯姓女子在93年2月29日結婚,湯女懷疑丈夫外遇,雙方經常吵架,廖男更曾家暴,貌合神離。湯女109年提離婚訴訟,法官調解後離婚,雙方個別分得苗栗、台中不動產。湯女發現,廖男離婚後財產竟比他多,向法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主張廖男名下存款2663萬元屬婚後財產,她先請求1千萬元。

廖男則說,他們夫妻原本在夜市擺攤賣小吃,婚後他名下不動產與現金都是亡父贈與,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已經沒有可供分配的剩餘財產。

廖男雖找來林姓證人證稱,廖男父親請他寫遺囑,給女兒的財產都給了,剩下的要給兒子,有些現金要放兒子帳戶,但卻未具體寫到哪些要給兒子。證人雖意指放廖男帳戶的錢是父親贈與的,但廖男卻稱遺囑在父親去世前已遺失,也沒有製作其他遺囑。

廖男妹妹則說,爸爸生前銀行帳戶都由她保管,97年要她轉交給哥哥保管,也讓哥哥把戶頭裡的數千萬轉到哥哥帳戶,但她忘記爸爸為何要這樣做。

承審法官認為,廖男父親確曾匯款3千多萬元到廖男帳戶,廖男妹妹雖可證明是父親授權匯款,但無法認定是贈與。另外,匯款數字最小尾數有到個位數,與一般大筆金額贈與常用數萬或數十萬等整數不相符。

法官審酌,廖男無法舉證戶頭裡的現金來自父親贈與,或是那些財產屬於贈與,也無法拿出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認定2663萬元存款並非無償取得財產,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廖女應可分得1331萬餘元,廖女請求1000萬元有據,判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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