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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法明確化「毒駕」違法要件 致人於死最重處10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3)日拍版,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全面開罰。(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23)日拍版,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全面開罰。(圖/行政院提供)

酒駕事件頻傳,與酒駕類似的「毒駕」道安問題也引起各界關注,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全面開罰,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軍人則提高10萬至20萬元罰金。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跟酒駕相當,而毒駕肇事,如發生在國軍身上,亦將斲傷部隊戰力,這次兩法案的修正,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有其必要。

法務部指出,這次的修正重點,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俾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並杜絕任何僥倖。

法務部並指出,俟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則表示,「毒品零容忍」一向是國軍重要政策,這次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刑法第185條之3同步修正,而針對陸海空軍刑法與之配合的修正草案,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解釋,如果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是屬於軍用交通工具的話,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其餘基本的構成要件跟刑法185條之3是完全一致的,不過罰金刑跟刑法的罰金刑相比有多一點。

國防部並表示,《陸海空軍刑法》修正後,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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