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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沒帶走寵物!可愛倉鼠遭「餓死長蛆」 24歲女被判刑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搬離租屋處後,飼主卻獨留倉鼠在空屋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搬離租屋處後,飼主卻獨留倉鼠在空屋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當決定飼養寵物後,應盡心照顧,若因某些因素無法飼養,也應尋求相關單位協助;台中一名陳姓女子與林姓室友過去在租屋處一起飼養一隻倉鼠,但2人搬離後,竟把倉鼠留在空無一人的房內,活活餓死任由其腐爛生蛆。台中地院審結後,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其拘役20日,併科罰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4歲陳姓女子去年7月與林姓室友一起租屋,並飼養1隻倉鼠,但因某些因素同年9月搬離該租屋處,卻把關在籠子裡的倉鼠獨留在空無一人的租屋處,任其活活餓死,腐爛長蛆。經由附近住戶向房東反映,台中市動保防疫處到場查獲,全案才曝光,並將陳女移送法辦。

倉鼠被關在籠裡無法逃脫,也沒有食物,最終活活餓死,腐爛長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倉鼠被關在籠裡無法逃脫,也沒有食物,最終活活餓死,腐爛長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陳女到案後,坦承犯行,但辯稱倉鼠原先由林女飼養,她也想積極處理,只是家人不讓她把寵物帶回家。

法官審酌後,認為陳女與林姓室友共養倉鼠,為該動物之飼主,理應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且任何人均不得虐待或傷害動物,卻因雙雙搬離住處後無提供食物飲水,導致倉鼠於寵物籠內餓死並腐爛生蛆,依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規定,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20日,併科罰金10萬,拘役得依科罰金2萬,罰金得易服勞役100天。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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