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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拳賽後腦死!「生死狀」恐無效 律師提3免責要件

記者楊佩琪、實習記者蔡余婕/台北報導

類似拳擊等高風險運動事前簽下的切結書,也有可能失效的時候。(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類似拳擊等高風險運動事前簽下的切結書,也有可能失效的時候。(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26歲胡姓男子參加新店一拳擊館友誼賽,與29歲對手交戰時疑因遭重擊頭部,緊急送醫搶救仍宣判腦死。對手徐姓男子被警方偵訊,恐將面臨過失致死罪責。不少網友質疑,雙方賽前應有簽「生死狀」,應該免責。對此,律師葉恕宏表示,必須在不違反比賽規定、盡到應注意之義務等條件都符合狀況下,才有免責可能。另生死狀內容也必須符合民法規定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簽了也白簽,法律上等於無效。

胡姓男子30日在女友陪同下,前往新店一拳擊俱樂部參加75至80公斤級競賽。過程中,胡男疑頭部、下巴遭對手徐姓男子以鉤拳重擊2至3拳,比賽結束後,在拳友攙扶下,胡男至拳館1樓準備返家時,發生頭暈目眩狀況,女友立刻撥打119。救護人員抵達,胡男已陷入昏迷,送醫搶救2小時後,因顱內大量出血、大腦位移,被院方宣判腦死。

律師葉恕宏表示,拳擊或類似高風險活動進行前,往往對戰雙方會簽下俗稱的「生死狀」,也就是切結書。切結書的內容,若有明定行為人需遵守危險事業所定之規則,並於實施危險行為時,盡其應有之注意,在此等「可容許之危險」範圍內,行為人得免其過失責任。

意即,先看拳擊行為是否在「可容許之危險」範圍,也就是行為人遵守運動規則且盡到注意義務,這時事先所簽切結書具法律效果,所造成他人之傷害就可以免責。

反之,如果行為人的手段已經超出「可容許之危險」範圍,就會有基於殺人故意、重傷害故意或傷害故意等,攻擊、傷害對手的「主觀犯意」存在,便無法以「有簽切結書」免責。在導致對方重傷甚至死亡狀況下,行為人仍然要負刑法法殺人罪、傷害致死罪或重傷害罪等責任。

至於民事部分,先要看切結書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據是有無違反民法第72條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即便簽下切結書,同意「一切行為後果自負」,也是等於白簽。

接著,因拳擊運動本質上具有較高風險性,運動者在決定參與前已預期一定會伴隨可能的傷害,在簽下切結書的同時,等於已經明示或默示同意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在他人認為拳擊行為「超出運動通常範疇的行為」或「故意或魯莽的行為」的情形下,實務認為,這並非是拳擊運動所致生的傷害情況下,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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