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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雪霸保護區罰3千登山客控罰太重 法官:嚴重違失裁罰合理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雪山翠池。(圖/資料照)

▲雪山翠池。(圖/資料照)

梁姓等3名登山客未經許可擅闖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遭警方分別開罰3000元。梁男認為罰金過重、不合比例等,提起撤銷行政訴訟。一審雖勝訴免繳,二審卻認為,《國家公園法》罰鍰金額多年未修,最高僅罰3000元,梁男行為屬嚴重違失,裁罰合理。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110年8月31日,梁姓等3名登山客在雪山步道0.5公里處遭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發現,未經許可下闖入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警方依國家公園法,每人開罰3000元。3人雖不服提起訴願,但遭駁回。

雪山。(圖/營建署提供)

▲雪山。(圖/營建署提供)

梁等3人向苗栗地院提起行訟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他表示,他們3人都是從武陵農場買票進入,因為現場標示不明才會走入管制區。他們進入保護區時間很短,沒有破壞一草一木。另外,警方沒勸導就以最高金額開罰,違反比例原則;在案件說明記載他們被登山管理員、山友多次勸導,卻屢勸不聽入山,與事實不符。

苗栗地院認為,現場相關標示清楚,取締過程沒有違法及嚴重瑕疵,處分有效。但雪霸國家公園未依違規情節一律開罰3000元,確實有違反比例原則以及裁量怠惰的違法,撤銷原處分,3人免罰。

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國家公園法在61年施行,當時法定最高罰鍰為1000元銀元(折合新台幣3000元)。當年人均GDP(國內生產毛額)僅有530美元,如今台灣人均GDP已達3.3萬美元,而現行罰則未跟進修法,顯然過低、不合時宜。

法官表示,生態保護區的環境、動植物,可能因為人違規進入而受影響。無論故意或過失,違法的客觀事實已對生態保護區環境造成干擾,有裁罰必要。雪霸國家公園依據梁等人違規行為,認定違反國家公園法的嚴重違失,裁罰最高額3000元,並無不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人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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