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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公務員延遲送懲戒致免訴「月月領退俸」 南投縣政府這樣說

記者李忠憲/南投報導

立委鄭運鵬質疑南投縣府延遲送懲戒,讓公務員免訴。(圖/資料照)

▲立委鄭運鵬質疑南投縣府延遲送懲戒,讓公務員免訴。(圖/資料照)

南投縣洪姓公務員遭判刑,竟因「超過10年追懲時效」逃過懲戒平安退休,持續領退休金。立委鄭運鵬1日質疑南投縣政府拖延移付懲戒,導致涉貪公務員獲判免議。南投縣政府對此表示,洪員為信義鄉公所課員,非縣府所屬職員。公所去年10月及12月才函報,縣府也立刻函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洪姓公務員在信義鄉公所任職期間貪污,平安退休領月俸。(圖/翻攝Google Map)

▲洪姓公務員在信義鄉公所任職期間貪污,平安退休領月俸。(圖/翻攝Google Map)

據了解,洪姓公務員在97年辦理「河川守護隊計畫勞務外包招標採購案」,詐領86萬元,105年遭依妨害投標罪判6個月確定。

立委鄭運鵬昨日指控南投縣政府未及時在97年移付懲戒,並讓他退休。洪員在111年遭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4年1月確定,縣府才移付懲戒,最後因超過10年追懲時效判免議,他要求司法院修法明定移付期限。

南投縣政府表示,洪員非縣府職員,接獲公所函報就立刻函轉。(圖/翻攝Google Map)

▲南投縣政府表示,洪員非縣府職員,接獲公所函報就立刻函轉。(圖/翻攝Google Map)

南投縣政府表示,洪姓公務員是信義鄉公所人員,並非縣府所屬職員。洪員94年至97年任職信義鄉公所期間,因與廠商等人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妨害投標之違失行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

縣府說,信義鄉公所去年10月7日將洪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函報縣府,另妨害投標罪部分去年12月30日才函報縣府。縣府在去年10月18日及今年1月9日函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經懲戒法院於今年2月21日以本案應適用105年5月2日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25條第3款規定,為免議判決。洪員在100年7月4日經銓敘部審定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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