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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狠男凌虐同居女友3歲女兒餵毒致死還埋屍 更一審判17年半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陳威嘉凌虐同居女友3歲女兒致死埋屍,更一審判17年半。示意圖。(圖/Pixabay)

▲男子陳威嘉凌虐同居女友3歲女兒致死埋屍,更一審判17年半。示意圖。(圖/Pixabay)

南投縣男子陳威嘉3年前幫忙彭姓女友照顧3歲女兒時,竟以尿褲子、說謊打女童到頭骨骨折,還餵食FM2、安非他命毒品致死後棄屍。一審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二審改依毒品、過失致死判15年5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女童飽受凌虐致死仍不明所以」,改依虐童致死罪判陳威嘉17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陳威嘉109年2月與彭姓女友的3歲女兒獨處時,以她尿褲子、說謊等理由就將她打到頭骨折、腦出血。同年5月,他又拿針纏黏竹筷製成尖狀物戳刺她大腿,還以木板、鐵製鞋拔痛毆,又命她做出造拱橋姿勢等方式凌虐。他還餵食女童安非他命、FM2,最後造成女童在同年6月7日毒發死亡。

陳威嘉找來女童生母彭女、蔡姓友人,將女童遺體用棉被、塑膠袋包裹,並帶到南投名間鄉掩埋棄屍,同年9月3日女童生日當天警方查獲開挖發現。

南投地院認定,陳威嘉朝女童餵毒具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妨害幼童發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及棄屍,判他無期徒刑。陳男、檢方均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最後維持遺棄屍體罪部分,被訴妨害幼童發育罪嫌,認為陳各次傷害女童時間有間隔,不具持續性,行為樣態也非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構成妨害幼童發育罪。

另外,陳男雖體罰、傷害女童,但也會照顧生活所需,非一昧責打,難認主觀上有殺害女童的動機;化驗僅能判斷體內有無毒物,無法定量檢測數值,不能判斷女童遭餵食FM2數量為何,難以女童因FM2累積過量死亡,就認陳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台中高分院改依成年人以非法方法使未成年施用第二第三級毒品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遺棄屍體罪,一共判陳15年5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女童頭髮雖有驗出安非他命但肝臟組織沒檢出,無法證明女童死亡前7至10天有遭餵食或強迫吸食安非他命,安毒應非造成其死亡原因,陳也否認殺人犯意,檢方證據也難認陳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另外,檢方上訴雖認為陳所為已達最嚴重犯罪程度「求其生而不得」,求處死刑。但陳應是犯刑法第286條第3項凌虐致人於死,法定刑為無期、10年以上徒刑。

更一審審酌,陳威嘉讓稚齡女童飽受凌虐之苦,又另其暴露吸食安毒環境中、餵食FM2終致死。尤其女童年幼,恐至死亡時仍不明所以,陳起初還捏造女童溺斃誤導,撤銷改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17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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