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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要求人大釋法不影響聘英律師 高院駁回

香港高等法院今(19)日駁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聲請,包括宣布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的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為其國安法案件辯護。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中)。(圖/中央社)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中)。(圖/中央社)

黎智英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包括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歐文為其抗辯的決定,同時要求撤回入境事務處拒絕歐文的來港工作簽證申請。

綜合本地媒體報導,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早頒下裁決,駁回兩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請。

判詞指出,根據國安法第14條,本地法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也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中生效後,黎智英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並因非法集結罪等而被判入獄。

黎智英去年就其國安法案件聘請歐文為其辯護,最初獲得高院批准,其後終審法院維持高院的裁決,但港府窮追猛打,行政長官李家超其後提請全國人大就國安法作出解釋。

去年12月30日,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釋法草案,內容大致是海外律師能否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屬於國安法第47條的規定,即是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應當得到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處理。

如果香港法院沒有提出申請,香港國安委應根據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大致而言,這次人大釋法意味著,行政長官最終可決定相關案件能否聘請海外律師,但首先由法院方面提出;如果法院沒有提出,國安委就要作出決定。

在這次釋法後,國安委認為黎智英聘用歐文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建議入境處拒絕其來港工作簽證申請。

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中央社香港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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