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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新增建物須依比例裝設屋頂光電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了因應再生能源快速增加,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此外,針對地熱發電相關規範,制定探勘、開發須經許可的規定,明定違規的罰鍰額度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

蔡英文總統去年4月宣布2050淨零排放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屆時預計將達到六到七成,為了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行政院去年12月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今日完成三讀。

有關離岸風電定義,修正條文明定,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的發電方式,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等文字。小水力發電部分,也修正為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的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的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發電方式。

修正條明也明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另,民間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增訂,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另,地熱能開發許可的有效期間為5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屆期2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准展延者,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若有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或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此次修法為達成民進黨2021所宣示的淨零目標,首先,修正離岸風電定義,擴大可設置範圍,刪除離岸風電領海範圍限制,鼓勵水利設施兼作發電利用,希望未來能再更廣闊海域空間,找尋兼顧環境、漁業等平衡的多元海洋利用風場。

洪申翰並指出,此次修法還訂定地熱專章,不再用不合身的《溫泉法》,要加速地熱行政程序,讓管理機制更完善,讓台灣豐富地熱潛力得以真正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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