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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大論壇/囤房稅2.0量能課稅 落實租稅公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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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董建宏(中興大學景觀與遊憩學位學程副教授)、劉曜華(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及空間資訊學系副教授)

七月初賴清德副總統提出「居住權三對策」,行政院同時在現有居住政策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囤房稅「全國總歸戶」,鼓勵市場釋出空屋充實租屋的供給,並降低自住房屋的稅率從1.2%降至1%。

此政策主要針對持有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即所謂的「囤房大戶」調整此類房屋法定稅率為2~4.8%,並改採全國總歸戶方式計算個人(自然人及法人)所有非自住房屋戶數,同時也課予地方政府須依照持有時間及戶數多寡等因素訂定差別稅率,以落實租稅公平負擔。

同時,政策也有顧及一些不得已繼承房屋的情境給予放寬,有因繼承非志願共有非自住房屋情形,降低其房屋稅率,並針對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者採取稅制優惠,將其房屋稅率降為1.5~2.4%,以鼓勵空置住家用房屋釋出市場,呼應政府社會住宅及租屋補貼政策之推動;另亦調整建商餘屋2年以內之房屋稅率為2~3.6%,誘導建商積極釋出餘屋,充實房屋市場的供給。

整體來說,囤房稅2.0係針對個人持有房屋個數及其價值所呈現擔稅力,按其經濟負擔能力多寡,施予量能課稅,以落實租稅公平負擔。因不動產課稅的擔稅力,來自於各該不動產所呈現之交換價值或利用價值;而各該不動產交換價值或利用價值之增加,除個人努力外,更多部分來自於當地政府基礎建設等社會投資所致之增值,基於受益負擔法理,自然應該取之於社會還諸於社會,而此也正是土地稅、房屋稅等不動產課稅劃歸地方稅收之道理所在。

囤房稅2.0量能課稅,落實租稅公平負擔。(圖/資料照片)

▲囤房稅2.0量能課稅,落實租稅公平負擔。(圖/資料照片)

其次,政府課稅權限之行使,必須依循保障個人繼續持有賴以維生之自住房屋此一憲法界線,本應對於單一自住房屋稅所有人(=擔稅者)採取較低之稅負;又對於多戶非自住房屋所有人(=擔稅者),採取全國總歸戶方式來計算該個人(自然人或法人)所有非自住房屋之交換價值或利用價值,確實較現行僅以縣市歸戶計算方式,更能確實掌握多戶非自住房屋所有者就其所有房屋之擔稅力,並按其實際經濟負擔能力負擔房屋稅,符合量能負擔,更是租稅公平負擔之具體實踐。

是以,在不侵奪個人持有自有住宅的前提下,房屋稅之課徵,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持有時間長短及其總量多寡來採取分級課稅,正是受益負擔及量能負擔之實現;而在囤房稅2.0機制運作下,一方面減輕單一自住房屋所有人稅負,一方面增加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及空置房屋所有人持有稅賦負擔,亦可間接促使空置房屋釋入市場並為更有效率之利用!

囤房稅對於公平租稅、居住正義的效果,有賴地方政府的完善執行,例如,高雄市政府將囤房稅的全部稅收作為「青年租金補貼」,就是非常進步的作法。而部分地方政府若對居住正義視而不見,仍然不制定囤房稅、放任高房價地區稅基凍漲,則將有損本次打擊囤房的政策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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