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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上銬偵訊」成無罪關鍵!判決出爐基層員警炸鍋 警政署回應了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李男涉嫌販毒最後獲判無罪,理由曝光引起基層員警炸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李男涉嫌販毒最後獲判無罪,理由曝光引起基層員警炸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涉嫌販毒給盧姓少年,被警方逮捕後坦承犯行,複訊後被依毒品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李男竟獲判無罪,理由是檢警無直接證據,且警方偵訊時違法使用手銬,無證據力,再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此一判決出爐讓基層炸鍋怒轟:「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你警察縱放人犯」,對此,警政署今(13)日也發出聲明。

判決書指出,警方查獲盧姓少年以3500元買了10包咖啡包,訊後向上追查到涉嫌販毒的李男,李男在檢警偵訊時皆坦承犯行,事後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認罪後的李男上了法院,全盤否認犯行,辯稱遭逮捕前吃了安眠藥,做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委任律師主張,李男在製作筆錄時,無自殘、攻擊情形,亦無逃脫意圖,根本無需上銬,認為警察筆錄製作在違法情況下完成,無效力;此外,檢方訊問李男為封閉式提問,以警詢內容為依據詢問「是否承認販毒」,李男僅能回應是與否,同樣不具證據力。

承辦員警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訊問,因為有防範人犯脫逃之義務,從未聽過有合法性疑義,而在過程中由於人力不足,因此在製作筆錄過程中,依然沒有卸下手銬,且當下李男對於遭到上銬,並無意見。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警詢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手銬卸下,此詢問方式為「不正方法」,因此自白無證據能力,另購毒者及證人之證詞多所矛盾,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判李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此判決被貼上《靠北POLICE》引發熱議,「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你警察縱放人犯」、「我國無法成為真正的法治國,法官要負一半責任」、「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X的要負責嗎?不然就刪除縱放人犯罪拉」、「照這邏輯以後庭訊也要卸掉所有戒具,法警也要退下免得犯嫌心裡有壓力」。

判決引發基層員警炸鍋,警政署今(13)日發出聲明,尊重法官之個人心證,但仍呼籲法院,審酌員警於警詢階段是否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上銬之議題時,須從實務面來思考,並應重視第一線員警執法處理案件時的人身安全及擔負之法律責任,試問倘若人犯跑掉,或再度發生警員執法遭攻擊傷害案件,警員人身安全、後續賠償等法律責任誰來負責。

警政署強調,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兼顧人犯安全;警政署說認為,員警維持社會治安責無旁貸,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身體安全,員警依法使用警銬,也應有社會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也才能真正保障案件雙方之人身安全兼顧警察任務順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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