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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電遭罰21億掀關注!沒收新制「追回1392億」真有發威?法界看法不一

記者王翊綺/台北報導

《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犯罪所得及中性成本論壇」 討論中興電等判決結果。(圖/當代法律提供)

▲《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犯罪所得及中性成本論壇」 討論中興電等判決結果。(圖/當代法律提供)

中興電(1513)因雲豹甲車案,遭法院判決沒收近21億元,而全國最大「獵地案」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案,日前則遭判沒收200億元,掀起全國關注,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犯罪所得及中性成本」論壇於15日舉辦,探討「犯罪所得沒收的性質」及「犯罪所得沒收的計算」2大主題,根據統計資料,截至去年10月,全國各法院裁判應沒收的案件總計10萬多件,總沒收金額高達1392億元,成果看起來相當豐碩,但實際上是否如此?法界有不同看法。

《刑法》沒收新制自2016年7月實施至今,截至去年10月,總沒收金額高達1392億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出席論壇時,語重心長地說:「沒收新制的實施,是否確實能執行判決所宣告沒收的金額,以及是否有達成沒收新制的立法目的,值得深入檢討,否則會淪為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當代法律》雜誌總編輯暨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廖義銘表示,沒收性質究竟為何,重點並非如何對沒收新制條文進行解釋適用,而是立法論的問題。「沒收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抑或衡平當事人間的權益?從立法論而言,應思考如何立法才能達成沒收目的。」

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沒收新制之立法宗旨為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非剝奪不法行為前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之固有財產,從而不具刑罰本質。「但將行為人自己拿出來支出的行為成本一併沒收,將導致犯罪所得沒收實帶有刑罰性質,沒收行為成本對於被告而言就是懲罰。」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書楷指出,既然帶有刑罰性質,犯罪所得沒收即應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否則應作合憲性限縮解釋,限於因犯罪獲得或增加之財產才有適用。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誌泓也表示,沒收新制的立法理由指出,沒收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性質。但沒收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刑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有些個案,如近期的黎明重劃區案及中興電工案,均分別遭法院宣告沒收達200億及近21億元之多,因此,為避免採用寬鬆標準解釋沒收要件所生侵害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固有財產之疑慮,應採嚴格解釋犯罪所得沒收要件之解釋方法。

陳誌泓認為,可能的方法有二:一、基於沒收新制目的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來解釋;二、妥善運用「沒收封鎖條款」及「過苛調節條款」。透過這兩個方式,方能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理由與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認為沒收不具刑罰性質之核心理念。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黃士軒則表示,犯罪所得的沒收,與犯罪所得在實務上扮演之角色有重要關聯。然而,關於沒收目的中,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與剝奪財產效果的正當性,兩者間亦陷入循環論證的謬誤,沒收性質與目的並不清楚,值得再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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