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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若家暴性影像遭散布 網路平台業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將同性婚姻者之親屬納入保護對象、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疇,並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修正條文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並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

修正草案增訂,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並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另增訂除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俾落實尊重並增強被害人自主性之精神。此外,本次修法亦將同性配偶與其配偶之親屬間關係納入本法家庭成員關係,以保障同性婚姻者之相關權益。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我國於1998年率亞洲之先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公權力介入防治家庭暴力事件,提供受害人相關協助與關懷,今年已滿25週年。此次衛福部再行檢討法規周延性,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將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疇,並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網際網路業者對於有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頁資料,應即時限制瀏覽及移除,以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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