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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職能治療師甩開緊箍咒 可「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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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立法院修正通過職能治療師法的相關事項。根據修正後的三讀條文,職能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此外,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與相關團體討論並明確定義"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範圍。這項修正的目的是為了使職能治療師的執業範圍更貼合實務現況,同時保障民眾的福祉。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部分團體期望能夠放寬職能治療師執業地點與行為的限制,但由於缺乏共識,相關條文仍需送黨團協商。最終,在黨團協商中達成共識,將現有衛福部函釋提升至法律位階,從而提供更多保障,並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關於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的部分,也已經進行修正。根據修正後的三讀條文,職能治療師的執業地點以一處為限,並且只能在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工作。然而,如果機構之間有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這項修正法案的通過將使職能治療師在執業時更有保障,不再擔心觸法。對於職能治療師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提供民眾健康促進、長照服務、早期療育和預防保健服務。接下來,我們期待衛福部與相關團體能夠儘早討論並明確定義"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範圍,以確保民眾的福祉得到更好的保障。

這篇文章報導了立法院修正通過職能治療師法的相關事項。根據修正後的三讀條文,職能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此外,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與相關團體討論並明確定義"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範圍。這項修正的目的是為了使職能治療師的執業範圍更貼合實務現況,同時保障民眾的福祉。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部分團體期望能夠放寬職能治療師執業地點與行為的限制,但由於缺乏共識,相關條文仍需送黨團協商。最終,在黨團協商中達成共識,將現有衛福部函釋提升至法律位階,從而提供更多保障,並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關於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的部分,也已經進行修正。根據修正後的三讀條文,職能治療師的執業地點以一處為限,並且只能在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工作。然而,如果機構之間有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這項修正法案的通過將使職能治療師在執業時更有保障,不再擔心觸法。對於職能治療師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提供民眾健康促進、長照服務、早期療育和預防保健服務。接下來,我們期待衛福部與相關團體能夠儘早討論並明確定義"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範圍,以確保民眾的福祉得到更好的保障。

問答

Q1:根據修正後的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什麼為之? a)民眾需求 b)醫生建議 c)疾病治療 d)病人病例資料 正確解答:b) 醫生建議 Q2:根據修正後的職能治療師法,哪些情況不在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的限制範圍內? a)民眾需求 b)醫生建議 c)疾病治療 d)非疾病治療目的 正確解答:d) 非疾病治療目的 Q3:根據修正後的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業地點應以何為限? a)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 b)在任何醫療機構都可以 c)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 d)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職能治療所 正確解答:a) 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

Q1:根據修正後的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什麼為之? a)民眾需求 b)醫生建議 c)疾病治療 d)病人病例資料 正確解答:b) 醫生建議 Q2:根據修正後的職能治療師法,哪些情況不在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的限制範圍內? a)民眾需求 b)醫生建議 c)疾病治療 d)非疾病治療目的 正確解答:d) 非疾病治療目的 Q3:根據修正後的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業地點應以何為限? a)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 b)在任何醫療機構都可以 c)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 d)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職能治療所 正確解答:a) 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

立法院三讀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業將更有保障。(示意圖/南投醫院提供)

▲立法院三讀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業將更有保障。(示意圖/南投醫院提供)

為了能讓職能治療師執業範圍貼合實務現況,立法院今(8)天三讀修正通過職能治療師法。三讀條文規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應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邀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復健醫學會、環境職業醫學會及相關團體共同研商「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範圍,並以函釋明確,以保障民眾福祉。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7日初審完成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對於職能治療師公會團體期待,鬆綁職治師執業地點與行為的部分,因無法獲致共識,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衛環委員會於12月4日進行黨團協商達成共識,於現行條文第12條增列「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將現有衛福部函釋直接入法,將函釋提升至法的位階,讓職能治療師執業更有保障,條文也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有關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的部分,審查會先前通過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的修正動議,也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的機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吳玉琴於法案三讀後表示,法案三讀修正通過後,職能治療師未來不用再擔心幫助民眾健康促進、長照服務、早期療育、預防保健服務時會有觸法之虞。此次修法是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需求的里程碑,肯認職能治療師的專業自主。

吳玉琴說,此次修法,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時,放寬職能治療師服務的專業自主空間,也是將衛福部函釋文字法制化,期盼更多職能治療師走入社區,加入社區的自我健康提升、健康促進及延緩失能民眾,提供職能治療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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