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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滿換穿制服不算工作時間 日本郵便遭判賠320萬日圓

日本郵便公司(Japan Post)員工不滿上下班換穿制服的時間不算工作時間,也未獲加班費,日前提出損害賠償集體訴訟。神戶地方法院昨日判決日本郵便須賠償約320萬日圓。

日本郵便公司規定員工工作時,必須穿著制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日本郵便公司規定員工工作時,必須穿著制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日本時事通信社報導,日本郵便表示:「很遺憾主張未獲地院認可,將提出上訴。」

讀賣新聞報導,兵庫縣及大阪府的日本郵便員工等共44人,認為日本郵便對員工上下班換穿制服所花時間不支薪的做法不當,向法院提出總額約1500萬日圓(約新台幣327萬元)的損害賠償訴訟。

神戶地院昨天判決日本郵便須支付原告共約320萬日圓。法官島岡大雄認為,換穿制服所需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

判決指出,根據日本郵便的工作規則,員工必須穿著制服工作,所以換穿制服是在「被告指揮監督命令下進行」。

至於原告主張「每天平均要花14分鐘(換衣服)」,法官認為「缺乏確切證據」,僅部分認同原告主張。(中央社東京2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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