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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監委糾正蜂蜜標示規定 食藥署:參酌日本作法

現行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遭監察委員質疑恐混淆消費者,提出糾正。食藥署今天說,標準訂定是參考日本作法,收到公文將研議法規調整。

監委糾正食藥署蜂蜜標示規定。(圖/資料照)

▲監委糾正食藥署蜂蜜標示規定。(圖/資料照)

想買純蜂蜜別再相信「不純砍頭」,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將產品內「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品名標示依據。

然而,監委田秋堇、蔡崇義今天指出,以此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不但較Codex標準寬鬆,更因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費者知情權,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月20日通過提案,糾正食品藥物管理署。

對於遭監察院糾正,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傍晚告訴中央社記者,尊重監察委員調查結果,在接到公文後,將針對法規調整進一步研議,將搜集更多外界意見,包括消費者、業界等,強調原本在法令實施一段時間後,就會滾動式調整。

他並解釋,過去台灣沒有蜂蜜相關標示規定,參酌比照日本作法,含量達60%即可標示蜂蜜,但須在品名上標示添加物,例如添加糖漿者須標示「加糖蜂蜜」,只有100%純蜂蜜產品才可標示為「蜂蜜」、「100%蜂蜜」或「純蜂蜜」。

至於監委質疑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林金富說明,據了解國際上沒有檢測蜂蜜方法,因蜂蜜不是純物質,所以要靠稽查人員現場查核,比對進銷存紀錄,比方說進貨1公噸純蜂蜜、賣出1.5公噸,就代表摻了其他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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