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加薪條款 八成雇主左耳進右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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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英婷

「加薪四法」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外界譏為「民粹修法」、「選舉支票」。行政部門稽查人力有限,造成雇主有恃無恐,加上勞工礙於工作關係不敢任意舉發,導致法律規定形同具文,加薪修法淪為口惠不實的口號。

為提升勞工薪資福利,立法院去年修正通過(公司法)第二三五條之一,要求企業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定,若有獲利,須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做為員工「酬勞」,而酬勞可為股票、發行新股或現金。

據統計,去年上市、櫃公司獲利頗豐,分配給股東的現金、股利總計上兆元,創歷年新高,但分配給員工的卻少之又少,勞工加薪不到六成,因此立委提出修法,為外界所稱的「加薪四法」之一。

立法目的認為企業獲利,應該優先照顧員工的概念,具有強制性意味。當時率先提出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當分配正義與公平正義愈來愈遠,貧富懸殊愈拉愈大的時候,政府公權力應該要介入,因此強制企業將分紅費用化,並定在公司章程中,可讓輿論監督,提醒公司有盈餘要分配給員工。

(公司法)當時三讀通過正值五一勞動節,等於是送給勞工的賀禮。經濟部隨之公布,要求各企業最遲應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正登記;並以免收登記規費一千元,鼓勵企業盡早辦理。

不過,根據經濟部提供的資料所示,登記有案的上市、櫃公司約有六十五萬家,截至四月底,辦理公司章程修訂的僅十四萬家數,等於完成修章比例僅為二二%。

該法已修正通過滿一年,但辦理章程修訂的登記率竟不到三成,顯見法律修正經常聊備一格,宣示性大於實質性意義。莫怪乎修法通過後,外界卻憂心恐淪為「民粹修法」、「選舉支票」。

雖說法律實際執行時可能面臨一定難度,造成雇主未能落實相關法令規定,但行政部門的稽查人力有限,無法全面清查,造成雇主有恃無恐,未積極落實;再加上,勞工礙於工作關係,不敢任意舉發,導致法律規定形同具文,才是最應積極改善的部分。藍委廖國棟就表示,政府單位執政力不足,應該受到監督。

廖國棟認為,政府四大基金長期投資台股,逾五千億元的總持股,約占台股的三%,成為一千二百多家上、市櫃公司前十大股東。適逢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旺季,四大基金管理人員應一改過去散漫態度,積極出席相關會議,並主動檢視公司章程,要求所投資的公司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避免加薪修法淪為「口惠不實」的口號。(更多報導,請見1525期《新新聞》,或見新新聞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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