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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經歷!酒駕超速奪人命…嘉義男付1500萬懺悔 換得死者家屬原諒

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車禍示意圖。(示意圖/pixabay)

▲車禍示意圖。(示意圖/pixabay)

嘉義44歲張姓男子因酒駕又超速釀成車禍,導致對方駕駛傷送不治;他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移審嘉義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張男犯後以15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已支付500萬元,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地院昨天(8日)依法判張男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8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張男2023年8月某天晚上,在太保市某快炒店喝酒後,先開租賃車返家,接著又開車載妻子到東石鄉老家,之後又轉往朴子醫院,未料,當晚在東石鄉龍港村縣道166線5公里200公尺處,撞上蔡男駕駛轎車,人車翻入田地,導致對方重傷不治。

事後,肇事的張男被測出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2毫克,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移審嘉義地方法院,開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經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雖然事故當下,張男開車嚴重超速又酒駕釀成車禍,導致蔡男死亡,不過考量死者有未繫安全帶等過失,加上肇事的張男坦承犯行,也符合自首要件,應減輕其刑。

另外,法院審酌張男犯後態度懇切,以15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且先支付500萬元,剩餘1000萬元,分期5年、每月20萬元支付,獲死者家屬原諒,且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經審理,地院昨天(8日)宣判,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8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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