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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翻版!法官「一致決判3死」成釋憲後首例…他灌氣殺馬國女大生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判死3大重點。(圖/記者簡榮良攝影)

▲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判死3大重點。(圖/記者簡榮良攝影)

兇嫌黃麟凱2013年殘虐殺害前女友母女,2017年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後8年,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准執行令,於16日晚間10點02分伏法。就那麼剛好幾天前,在2020年底殘忍性侵殺害馬來西亞籍鍾姓長榮大學女大生的梁育誌,15日上午10時高分院召開記者會說明更一審仍判死刑,羅列3大理由:兇嫌事先準備麻繩有直接殺人故意、麻繩勒頸壓碎深藏頸部裡的聲帶肌肉、死者正值生理期遭性侵後「心臟充滿氣體」、兇嫌有反社會性人格難教化,法官一致認為「有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成了釋憲後首例判死。他與黃麟凱同樣都被法官「一致決」判死,就只差還未定讞。

梁育誌落網後,犯強制性交殺人、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一、二審判他死刑,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日宣判仍維持原判死刑。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 梁育誌選在偏僻陰暗地方犯罪,等待落單女學生經過,並事先準備好麻繩,法院認為有直接犯罪、直接殺人故意。

法官一致認為「有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成了釋憲後首例判死。(圖/記者簡榮良攝影)

▲法官一致認為「有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成了釋憲後首例判死。(圖/記者簡榮良攝影)

第二點,被告手段非常殘酷,行兇過程,不僅用手毆打被害人臉部、身體,造成大面積損傷,且麻繩緊緊套在被害人脖子上,施暴過程讓被害人內臟多處出血,空氣逆流到心臟導致右心房、右心室充滿遠大於 150 cc的空氣,形成氣體栓塞,符合犯罪情形最嚴重。

第三點,被告有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再犯機率很高,也很難期待透過矯正及教化過程,降低其再犯風險。綜合以上,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

馬國女大生來台灣求學卻魂斷異鄉,監視器拍下最後身影。(圖/翻攝畫面)

▲馬國女大生來台灣求學卻魂斷異鄉,監視器拍下最後身影。(圖/翻攝畫面)

被告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他具有一技之長,卻一心想要高薪工作,害自己經濟陷入窘境,且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本案由審判長徐美麗、陪席法官楊智守、受命法官毛妍懿合議一致決,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除了強制性交殺人部分尚未審結外,梁所犯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則判2年10月、2年徒刑定讞,檢方聲請併執行刑,合併執行4年4月,目前梁育誌已在高雄監獄服刑。

梁育誌三度被判死刑。(圖/翻攝畫面)

▲梁育誌三度被判死刑。(圖/翻攝畫面)

由於大法官作出「死刑部分合憲」宣告,但限縮判處死刑的門檻,讓外界有實質廢死的聲音,如今法務部長鄭銘謙簽下死刑執行,打破實質廢死質疑,投下一顆震撼彈!37名死囚中之所以會選中黃麟凱,正是確認符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也都有「一致決」判死,而殺馬國女大生梁育誌有相同情況,只差還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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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女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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