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司機報紙貼車窗、猥褻醉女逞獸慾 判賠25萬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31歲的女子在2年前從台北市信義區的夜店離開後,酒醉搭計程車回家,司機卻趁機撫胸企圖染指,幸好女子驚醒對方才停手,女子擔心遭不測而急中生智,感謝司機照顧並請對方載她回家,到家後丟下千元付帳,隨後對司機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今(6)日判決司機應賠償2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於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時許,在松仁路與松壽路口的夜店前計程車排班區,搭上由王男駕駛的車輛,上車告知王男目的地後,即因酒醉而倒臥後座。

被害人指控,王男見狀竟開到濱江街堤外河濱公園,以報紙黏貼、覆蓋前、後車窗玻璃,並進入後座對她又親又摸,直到感受身上承受人的重量而驚醒,王男才罷手、走回駕駛座。女子強調,為顧及自身安全,持續與王男聊天,並商請對方載她回家,清晨6時許才被載回住處,她隨即記下車牌報警。刑事部分,王男被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0月定讞。

被害人主張,王男身為計程車司機,應負有將乘客安全載抵目的地的義務,卻趁人酒醉不醒人事,將乘客載到人煙罕至的河濱公園內乘機猥褻得逞,事後身心受重創,不敢住在原住處而搬離,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王男主張,多年來僅靠開計程車維生,所得微薄,又因這次事件入獄,父親已逾85歲又中風、肺炎於加護病房插管治療,請求從輕認定賠償金額。

台北地院依據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王男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雙方背景、財力,最後判賠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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