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男子離婚後不到2個月就和大姨子結婚。(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台中一名丁姓女子懷疑丈夫阿強(化名)與她的親姊小琪(化名)有染,阿強不僅讓大姨子入住家中,2人疑似為了掩飾姦情,簽下「20年房屋租賃契約」,丁女曾看到2人從浴室進出,關係曖昧,夫妻為此婚姻失和,她與丈夫離婚後不到2個月,親姊就與前夫辦理登記結婚,丁女一氣之下對2人提告求償。
丁女主張,與阿強自2014年結婚後育有2子女,她的親姊姊小琪與阿強暗通款曲,不僅曾留下過夜,2023年10月間,阿強還把夫妻同住位於台中一處透天厝分租給大姨子,2人簽訂長達20年之租賃契約,欲用租賃關係而同居,以掩飾不法侵害她的配偶權之事實,直到媽媽驚覺有異狀,告知她後才得知此事。
丁女還說,曾在屋內看到小琪洗澡後走出浴室,之後又看到阿強自另一間浴室盥洗後走出,顯見2人關係不尋常,她曾錄影蒐證,小琪竟說「我怕妳還會來住嗎」、「這是我有付錢喔,我不是沒有付錢喔」等語。丁女指出,與阿強離婚不到2個月,小琪就與阿強結婚,2人早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讓她精神嚴重受創,因此提告求償60萬元。
小琪主張,阿強與妹妹離婚後,就有與他人交往、結婚之自由,縱使2人結婚,也是合法權利,更不能以此證明或推斷離婚前她與阿強有任何踰矩之行為,妹妹因為長期居住在娘家,才與阿強感情淡薄,加上猜疑心重,才讓阿強無法忍受。另外2人是從不同浴室走出,均有穿著衣物,當時並無逾矩、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丁女未能證明被告2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所為舉證,內容未見被告2人有何肢體接觸,或為任何曖昧或其他含有情愫言語,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未合,其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非財產損害,即屬無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