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表示,為推動蟳蟹類資源永續,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也禁止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的蟳蟹,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圖/翻攝自農業部漁業署官網)
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全年禁止捕撈,是為了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
漁業署指出,8月至12月是蟳蟹類重要繁殖期,為讓抱卵母蟹能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因此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也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的蟳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