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國安局前出納組長、上校劉冠軍侵占國安局「奉天」專案基金公款及孳息高達1.9億元,逃亡多年,撐過追訴期。(圖/翻攝畫面)國安局前出納組長、上校劉冠軍侵占國安局「奉天」專案基金公款及孳息高達1.9億元,逃亡多年遭通緝;此案台北地方法院認,追訴權時效已過,今年4月30日判決免訴;對此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劉投敵及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的間諜,屬繼續犯,且投敵等犯行仍繼續中,尚未終了;不過未獲法院認同,駁回上訴。
檢方認為,劉冠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1990年9月3日畏罪棄職潛逃中國;透過網搜生平記載、媒體報導,內容提及、「盜走國安秘帳」、「潛逃大陸投敵」等字眼,確為攜帶所侵占公有財物及另案機密文件之投敵、及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的間諜從活動等犯行。
檢方主張,因投敵及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的間諜,屬繼續犯,且投敵等犯行仍繼續中,尚未終了,追訴權時效自無從起算,須嗣投敵犯行終了緝獲歸案之時,不服法院宣告,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2月24日完成而免訴(原判決誤載),認用法似有違誤,再次提起上訴。
此案時間序,檢方於2003年6月24日簽分偵辦,2003年11月12日偵結起訴,並於同年11月17日聯繫原審法院劉冠軍逃匿,直到2004年5月21日發布通緝,導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
法官認為,依法規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時效期間20年,加上通緝停止的4分之1期間5年,總共25年,於1999年4月2日起算25年,時效已於今年4月20日屆滿,隔天21日完成。
審理後,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認為,原判決對劉冠軍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等規定諭知免訴,並無不合,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