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政治工作者周軒表示對於要擔任台灣公職的任何人,要求「唯一效忠台灣」,有什麼不對?。(圖/翻攝畫面)原花蓮學田村長,中配鄧萬華因中國籍問題被解職,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後,原處分被撤銷,內政部則認為地方政府應依法辦理,國民黨更宣示修國籍法,讓中配不受限制。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稱,只要落地生根就是手足同胞,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回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如果有必要的話進一步修正。對此,政治工作者周軒今(21)日問了一句「你的祖國不讓你放棄國籍,為什麼是台灣的錯?對於要擔任台灣公職的任何人,要求「唯一效忠台灣」,有什麼不對?」
原花蓮學田村長,中配鄧萬華因中國籍問題被解職,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後,原處分被撤銷。不過,內政部強調,依照《國籍法》第20條明確規定,民選公職人員應於就任前完成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申請,並於就任後一年內提出完成放棄的證明文件。若未依限完成,主管機關依法必須啟動解職程序,地方政府也沒有自行解釋國籍法的空間。
鍾佳濱受訪表示,為什麼要特別對於公職人員要規定不得有其他的國籍?因為我國公務員就是效忠中華民國,如果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公職人員有他國國籍,不管法律怎麼規定、怎麼修,都會讓人覺得國家忠誠會出問題。他強調,國籍法只有在公職人員的部分特別強調,「除了本國籍之外不得有其他的國籍」。
鍾佳濱也表示,本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籍,有其他國家國籍都會影響到對中華民國的忠誠,這不是修憲可以解決的。加上憲法當中很清楚,人民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但是身為公職人員受到國籍法的要求,必須對政府、對中華民國效忠。
台灣基進黨主席王興煥也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未在台設籍滿十年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王興煥強調,此一規定並未涉及「國籍之認定」,僅僅只規範原籍中國人士的參選條件。他也強調,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處理「國籍認定」,公職人員的雙重國籍爭議,只能依據《國籍法》第20條「擔任民選公職,一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的其他國籍」規範,原籍中國人士若符合資格並順利當選,仍須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兩部法律並無衝突。
國民黨團昨宣示要修法,讓中配參政不受《國籍法》限制,羅智強還稱,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從頭到尾沒有國籍法適用的問題。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今表示,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不管先來後到,在這邊落地生根,「就是我們的手足同胞」,相信這是台灣人民大家的共識,目前有關於陸配、新住民的權益,因為新的民進黨政府恣意解釋適用自己創造出來的法規,導致這些新住民權利遭受侵害跟剝奪。
對於藍白說法,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受訪表示,為什麼要特別對於公職人員要規定不得有其他的國籍?因為我國公務員就是效忠中華民國,如果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公職人員有他國國籍,不管法律怎麼規定、怎麼修,都會讓人覺得國家忠誠會出問題。他強調,國籍法只有在公職人員的部分特別強調,「除了本國籍之外不得有其他的國籍」。
周軒上午在臉書發文,「你的祖國不讓你放棄國籍,為什麼是台灣的錯?對於要擔任台灣公職的任何人,要求『唯一效忠台灣』,有什麼不對?」點出問題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