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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提案「貪污5萬不罰」!律師轟天兵:凸顯大眾認知差異有多大

政治中心/陳慈鈴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圖)提案修法,「貪污金額在5萬以下者不罰」,受到法界批評。(圖/翻攝自翁曉玲臉書)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圖)提案修法,「貪污金額在5萬以下者不罰」,受到法界批評。(圖/翻攝自翁曉玲臉書)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因台北市清潔隊一名黃姓資深隊員把回收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人,淪為貪污犯一案,提案修《貪污治罪條例》,「貪污金額在5萬以下者不罰」,引發各界關注與討論。對此,律師顏紘頤看見相關新聞後,直接點名翁曉玲是天兵立法委員,並指此舉凸顯了社會大眾對於「微罪」的認知差異有多大。

顏紘頤於臉書粉專「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表個人看法,為什麼實務界普遍不採 #可罰的違法性理論,最大的問題就在標準浮動,金額多少才算極輕微實在無法確定。所以我才說,若真的要採納這一個理論最好還是要立法將標準定下來,以供審判者遵循。

顏紘頤說,這一次的電鍋貪污案開始讓社會大眾接觸微罪不舉與可罰的違法性兩個概念,正是讓立法者好好盤點應該納入哪些不罰微罪的好機會,結果一個天兵立法委員翁曉玲直接將微罪的標準定在50000元,更加凸顯了社會大眾對於所謂的微罪的認知差異有多大,也證明了未取得微罪的社會共識前,真的不大適合直接採用標準模糊的可罰違法性做為阻卻違法事由。

顏紘頤表示,而且可罰的違法性可不只適用在貪污罪(其實用在貪污才是特例),它必須全面地適用在各項犯罪上,例如只拿了公司一張紙一支筆,只在公司裝了一瓶礦泉水,只罵了一聲XXX,是不是要因為侵害極其輕微而全面的無罪化,都是值得討論的。

顏紘頤認為,在他看來,至少有兩種情形就適合採用可罰的違法性理論來免除刑罰,一個就是親人過世後拿著祂的存摺或提款卡將錢領出來幫祂辦後事;一個就是過失擦撞造成瘀青,連破皮都沒有,這兩種情形,前者在一般人的觀念中根本不是偽造文書或詐欺或侵占,但還是常常被判刑;後者則是傷害真的很輕微很輕微,卻容易造成以刑逼民,趁機勒索的狀況。

顏紘頤也點出難處,只是要如何確定受到什麼程度的傷才能起訴,又或者領多少錢辦後事才算適當,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法律要訂出一個範圍,可能也要討論很久吧。

對於外界的批評,翁曉玲今(4)日回應,表示說她把貪污罪除罪化,這根本就是造謠、雙標。她強調,自己提出的修法不過就是和法務部、其他委員修法方向相同,就是不忍心看到清潔隊員基於善意將電鍋送給拾荒老婦就構成貪污重罪,法官經過四次減刑,最後還是判刑,這種「情輕法重」的狀況讓社會大眾無法接受,她才想從法律方面解決問題,沒想到又被曲解。

清潔員送拾荒嬤32元回收電鍋獲罪,社會輿論沸騰。(圖/資料照)
清潔員送拾荒嬤32元回收電鍋獲罪,社會輿論沸騰。(圖/資料照)

回顧整起案件,黃姓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於去年(2024)7月26日晚上6時許,在轉運站的回收車上發現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想到有位拾荒婦人可能有需要,先帶回家測試確定功能正常後,就把電鍋轉送給對方,希望可以物盡其用。此舉被清潔隊內部檢舉,檢方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款第4項「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起訴。12月2日士林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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