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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刺眼」撞上斑馬線行人!吊照12個月影響生計….菜販提訴訟結果曝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蔡姓男子開車左轉時,撞上一名走在斑馬線上的劉姓女子。(圖/翻攝畫面)
蔡姓男子開車左轉時,撞上一名走在斑馬線上的劉姓女子。(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日前發生一起車禍,一名蔡姓男子開車左轉時,撞上一名走在斑馬線上的劉姓女子,蔡男被開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他認為生計受影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因陽光刺眼、行人穿白色衣服造成反光不易辨識,並強調劉女是受到驚嚇跌倒,並非被車撞到。法院審理後,不採信蔡男說法、裁處合理,裁定駁回。

警方調查,2024年1月13日下午2時許,蔡姓男菜販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三和路4段382巷左轉進入三和路4段時,與行人穿越道上的劉姓女子發生碰撞,劉女受傷送醫診治。經查,蔡男行經上址時,因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事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舉發。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蔡男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男不滿裁處令他生計受影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蔡男主張,當時陽光強烈,開車左轉時日光直射刺眼,加上劉姓女子穿著白色衣物,造成反光效果,導致不易辨識,沒有「未注意行人」的情形。另強調劉姓女子當時低頭滑手機,是因受到驚嚇跌倒,事後聯絡劉女及其家屬,對方也說並無遭車輛撞擊。盼法官撤銷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駕車行近路口行人穿越道時,本應注意該行人穿越道上是否有行人及其動態,以及劉女急診紀錄已記載「傷患為行人,被汽車壓到左腳掌後跌倒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駁回訴訟,維持原裁處。

 

#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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