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通過獎勵舉發辦法 最高獎金台幣1億元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不當黨產處理委會員今(5)日舉行第一次委員會議,根據會中通過的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規定,舉發人依規定向黨委會舉發並因而追回黨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黨委會循預算程序發獎金,最高以新台幣一億元為限。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通過獎勵舉發最高獎金一億元。(圖/記者盧素梅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指出,獎勵辦法為鼓勵民眾檢舉,條款又叫「吹哨子條款」。獎勵辨法獎金並參考當初檢舉拉法葉艦,國防部編列了一億元的獎金,還有參考德國當年編列500萬馬克追討前共產黨財產,折合台幣約1.5億元的獎金,所以就設定上限為一憶元。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8月31日掛牌成立,並在今天舉行第一次委員會,會中通過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規定等。辦法規定,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不當黨產委員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並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的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可以依辦法發給獎金。

辦法規定,獎金金額視其所提供事證的重要性,不超過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循預算程序核發,最高1億元為限。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則平均分配,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屬人員及人員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不適用獎勵規定。

舉發者不可以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委託他人、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或是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也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辦法規定,不當黨產委員會對於舉發人的姓名、年齡等足資識別身分的特徵及舉發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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