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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億海豚直升機翻小港!空勤駕駛遭免職 靠「這關鍵」逆轉秒復職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張姓直升機駕駛在事故發生後遭到免職,後續提起行政訴訟一路到更一審,終於獲得勝訴逆轉。(圖/翻攝畫面)
張姓直升機駕駛在事故發生後遭到免職,後續提起行政訴訟一路到更一審,終於獲得勝訴逆轉。(圖/翻攝畫面)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張姓直升機駕駛,多年前在高雄小港機場進行緊急訓練時,因操作不慎導致直升機當場側翻在跑道上,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後,空勤總隊認定其有重大違失祭出記2大過免職處分,但張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多年纏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後大逆轉,判決張員勝訴,撤銷免職處分。

判決指出,空勤總隊勤務第3大隊第2隊的張姓飛行員,當時駕駛編號NA-103的AS365型「海豚直升機」,在高雄國際機場執行「模擬尾旋翼失效」的訓練緊急程序課目,未料過程中飛機突然失控,隨後側翻在跑道上,導致機體嚴重受損報銷。

空勤總隊事後展開調查,認定張員未依標準作業程序操課,導致高達3億2400萬元的直升機受損,損失極為重大,已構成「怠忽職守」之要件,因此決議一次記2大過並予以免職,張員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雖一度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他堅持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張員在庭審時主張,該起飛安事故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他縱使在操作上有疏失,也僅屬於飛航技術上的過失,而非刻意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根本未達「重大失職」的程度;總隊直接祭出最嚴厲的免職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高高行更一審時,法官指出,張員當時操作模擬尾旋翼失效訓練,是基於上級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更重要的是,空勤總隊在督導飛行員進行該項高難度課目時,管理上顯然存有缺失,法官強調,在評價張員的違失行為時,應將總隊的管理疏失一併納入考量,不能將責任一味推給訓練出事的張員,因此法官認定空勤總隊原免職處分不當,判決張員勝訴並撤銷免職處分,由總隊另為適法之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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