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公投52:51通過!廢死聯盟開轟了 「5大反對理由」曝光

編輯 陳慈鈴 台北報導
2026/08/15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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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4日以一票之差通過國民黨立委提出的「鞭刑」公投案,預計於11月28日與九合一大選同步舉行。對此,包含廢死聯盟、民間司改會等5個民間團體發布聯合聲明強烈反對,強調鞭刑涉及酷刑,不僅違反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更與台灣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相衝突。聲明也指出,鞭刑缺乏嚇阻犯罪的實證,且恐影響跨境司法合作與引渡程序,甚至違背醫療倫理。
立法院14日審議鞭刑公投提案,最終以52:51一票之差通過。(AI示意圖/編輯陳慈鈴設計)
立法院14日審議鞭刑公投提案,最終以52:51一票之差通過。(AI示意圖/編輯陳慈鈴設計)

立法院會14日處理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提出的「鞭刑」公投案,在民眾黨立委集體棄權下,最終以52票贊成、51票反對,一票之差通過,預計11月28日與九合一大選同步舉行。對此,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5個民間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明確表態反對,直指「鞭刑違憲且違反禁止酷刑國際人權義務,更欠缺犯罪嚇阻之可靠實證」,並提出5大理由說明。

鞭刑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已於7月3日逕付二讀,交付朝野黨團協商,14日送交立法院會處理。在民眾黨立委集體棄權下,最終以52票贊成、51票反對,一票之差通過。

對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共同發表聲明,表達反對立場。

聲明指出,司法鞭刑並非一般的「加重刑罰」,而是「國家以公權力故意施加肉體痛苦與羞辱」,已跨越國際人權法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界線。而台灣自2009年就開始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若將鞭刑納入我國法制,「將與臺灣已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正面衝突」。

聲明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鞭刑由國家有意對受刑人施加身體疼痛、傷害及羞辱,直接侵入身體完整性與人性尊嚴,民間團體認為,即使以犯罪防制、應報或多數民意作為理由,仍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針對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引進鞭刑,聲明除了強調公民投票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多數決不能使原本遭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重新取得正當性,也理解社會對重大犯罪的憤怒,並支持政府強化犯罪預防、偵查、被害人保障與再犯防制,但「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政策,不能以恢復國家鞭打人民身體的權力作為答案」。

因此,相關團體反對任何將司法鞭刑引入台灣法制的公投或立法提案,同時呼籲政府重申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以及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承諾。

聲明第三點則從犯罪嚇阻效果切入,指出即使司法鞭刑具有某種程度的嚇阻作用,也不會因此解除《公政公約》第7條的絕對禁止,更何況現有研究「並未證明鞭刑具有支持者所宣稱的特殊或額外嚇阻效果」。再者,司法鞭刑早已退出多數現代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刑罰體系,而英國過去廢除司法體罰以前進行的官方研究,也沒有發現鞭刑相較其他刑罰具有特殊嚇阻效果。

聲明強調,此後數十年的犯罪學研究持續指出,與犯罪嚇阻較具有穩定關聯的因素,是「被查獲及受到制裁的確定性」,而非刑罰本身有多嚴厲。

除了人權與犯罪嚇阻問題,聲明也示警,一旦台灣建立鞭刑制度,可能增加引渡及跨境司法合作的障礙。禁止將人移交至可能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處罰的地方,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原則。若台灣設有鞭刑,外國法院未來處理涉及可能遭判鞭刑者的引渡案件時,可能要求台灣保證不求處、不科處或不執行鞭刑,甚至拒絕移交。因此,鞭刑不只涉及國內刑事政策,也可能實際增加台灣追訴跨境犯罪的司法成本。

聲明中也針對鞭刑執行過程可能導入的醫療監督提出質疑。若制度要求醫師事先評估受刑人是否「適於受刑」,或在執行期間監看身體狀況,民間團體認為,這等同利用醫療專業協助國家完成一項「以製造痛苦為目的的刑罰」。

聲明援引世界醫學會《東京宣言》指出,醫師不得參與、協助或在場促成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遇;世界醫學會2024年也曾譴責要求醫師參與體罰前醫療評估及刑罰執行的制度。最後也強調,醫療專業的目的在於治療與減輕痛苦,不應被用來替國家判斷一個人是否還能承受更多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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