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曾稱陳星為男友 南檢認定合宜性交非性侵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遭控誘姦作家林奕含一案,台南地檢署今(22)日偵結,檢方分別從對未滿14歲或16歲女子性交、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致林女羞忿自殺等罪嫌論述,都認定陳星罪嫌不足。

▲補教名師陳星與林奕含。(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資料照)

南檢指出,調查後發現,林奕含是高二下學期的5、6月才到補習班補習,當時她已滿17歲;調閱林奕含與陳星兩人通聯紀錄,查出陳星是在98年5月26日第一次以手機聯絡林奕含,林奕含是同年6月14日第一次聯絡陳星,同年8月至10月是陳星密切聯絡林奕含的時期,縱認識有發生性行為,也未構成對未滿14歲、16歲幼女性交罪嫌。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部分,檢方調查,陳星與林奕含的師生關係,最晚在98年6月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從司法實務見解,陳星對林奕含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林奕含可自由決定上課與否,難認陳星利用權勢可能。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說明林奕含案偵結情形。

檢方並研判98年8月間,是陳星與林奕含為最有可能發生第一次關係的時間點,當時兩人已不是師生關係,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星曾在林奕含補習期間,與她發生關係;且林奕含閨密證說曾在台北見過陳星與林奕含,當時林奕含說陳星是她男友、很喜歡陳星,也沒說過被陳星性侵;林奕含幾位高中同學也證稱林奕含與陳星交往過。檢方調閱林奕含病例資料,也未提及遭陳星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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