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所不讓死囚邱和順寄個人回憶錄 大法官宣告違憲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12/1 16:42發稿│17:47  更新】 

死囚邱和順6年前在獄所內想寄信給朋友,但北所要求修改再寄,邱和順拒絕修改,信寄不出去,打行政訴訟又敗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1)日作出釋字第756號解釋,認為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違憲,部分立即失效、部分屆滿2年失其效力。

邱和順因陸正案、柯洪玉蘭命案遭判死定讞後,想拜託在外友人協助出版「個人回憶錄」,內容是他羈押期間的經歷及感想,於是在2011年間向北所申請寄送,但北所檢視後,認為部分內容有影響機關聲譽,請邱和順修改後再提出申請。邱和順不想修改,認為死刑犯的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仍受憲法保障和一般人一樣,經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所的要求是管制措施並非行政處分,沒有處分就沒有救濟,在程序上駁回定讞。邱和順為此聲請釋憲。

針對監獄行刑法第66條及施行細則81條及82條部分,大法官認為,關於檢查受刑人書信、刪除書信內容是為了維護監獄紀律必要,作成合憲性解釋,但應獄所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等受刑人出獄時發還,至於監獄長官未區分書信種類一律許可閱讀部分則是違憲。此外,「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的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關於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立即失效, 至於無礙監獄紀律部分,則是屆滿2年後失其效力。

另外,針對邱和順等人不服監所人員管理的救濟部分,大法官會議另作出釋字755號解釋,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條未規範司法救濟管道,此部分違憲,相關單位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應讓受刑人向獄所地方法院救濟。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釋字756號解釋文。(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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