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半小時講不判死理由 高院:王景玉是思覺失調症的俘虜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患有思覺失調症、涉隨機對女童「小燈泡」斷頸的王景玉,今(3)日被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但仍處以無期徒刑。為解釋為什麼不判死刑,審判長謝靜慧宣判後,講解不判死的理由約35分鐘,王景玉聽完落落長的理由後,疑惑詢問「我還是無期徒刑嗎?」審判長回答「對」後,接著以對孩子般的口吻告誡王景玉「你自己要加油喔,爸爸叫你別吃藥,你也要告訴他我要吃藥。」

▲在押中的王景玉聆判後,被法警還押看守所。(圖/記者林敬旻攝影)

審判長謝靜慧表示,調查發現,王景玉工作不順,加上被父親關在家中,不能與外來往而自卑,又有發展親密關係的需求,父母對此事卻置之不理,在無法被滿足下,王自認非父母親生,更對傳宗接代產生疑慮,進而產生幻聽、幻想,加上全家人沒有病識感,最終發展出「我是堯,是皇帝,砍庶民的頭,就會有四川嬪妃來跟我傳宗接代」,最後買菜刀找兒童下手。

審判長表示,一、二審均對王景玉做精神鑑定,從心理學、精神醫學都認為,王的殺人動機源自於妄想及偏離邏輯的思考,因自認是堯,是當下皇上,認為中華民國不存在,處於非現實國度,與現實社會脫節,就算知道殺人是違法行為,但也同時認為自己是堯,可以不受我國法律制裁,可見王景玉殺人時受到思覺失調症產生的妄想支配,像是半個俘虜,非完全的自由人,行為時辨識違法的能力,確實有比一般人顯著降低;審酌相關因素後,認應依刑法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始符罪責相當原則。原判決認定,被告為完全責任能力之人,有責任能力之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審判長表示,被告以兇殘手段在街道上隨機殺害年僅3歲的女童,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但仍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刑法19條規定減刑、兒少法112條規定加重,因此撤銷原判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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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謝靜慧花了35分鐘解釋二審的判刑理由。(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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