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指黃文玲、林滄敏「共用金主」 段宜康20萬元確定賠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因4年前的九合一選舉時,指無黨籍前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前立委林滄敏「共用一個金主(暗指蕭景田)」,被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部分,一、二審均判段宜康須賠償黃文玲20萬元、在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昨再次駁回,全案確定。

立法委員段宜康。  (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委員段宜康。(圖/記者林敬旻攝影)

刑事部分,二審認為,段已事先求證過該傳聞是否屬實才發文,屬於未故意傳播不實誹謗,逆轉一審有罪認定,改判無罪,去年11月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段獲判無罪定讞。

2014年11月,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段宜康在臉書指出,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十分詭異」,「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藍.綠支持度皆下滑 黃文玲信心倍增

▲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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