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議!張花冠遭摟肩怒告性騷擾 陳明文不起訴處份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縣長張花冠因不滿去年9月時,立委陳明文在民雄鄉大士爺文化祭上強行摟她肩膀,怒告陳明文性騷擾,全案在28日偵結,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及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份,不過張花冠也表示將申請再議,希望能為兩性平權伸張正義。

攬小花要告1800,陳明文,張花冠

▲張花冠怒告陳明文性騷擾。(圖/資料照)

據《蘋果日報》報導,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承辦檢察官周欣潔認為犯罪嫌疑及證據力不足,予以不起訴處份,但因為張花冠可申請再議,因此不公佈處分書,果然張花冠也馬上表示會在近日申請再議。(編輯:黃朝郁)

張花冠聲明全文:

關於我針對陳明文性騷擾行為提告,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之決定,我的感受是非常遺憾與憤怒。

依據檢察官的理由,所謂的性騷擾必須是「親吻、擁抱、觸摸他人之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構成性騷擾的案件。由於陳明文強摟的是我的「肩膀」,並非腿部、胸部與隱私處,檢察官因此認為此惡劣行為並不構成性騷擾,所以決定不起訴。

但此種嚴苛的認定條件,顯然早已違反現今社會對性騷擾的普遍認知。案發當時,陳明文在違背我本人的意願下,強摟我的肩膀。當時我曾向他清楚表示,此行為讓我非常不舒服,請他立即將手放離。而我也同時以手臂抵抗,試圖擺脫他惡劣的強摟行徑。但檢察官卻未顧及我作為受害者的自由意志與感受,令人遺憾。

更重要的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認為,肩、背、腰在正常禮儀下都不是可以任意碰觸的部位,就算隔著衣服也一樣。若未經同意仍刻意性騷擾觸碰,就構成犯罪。

換句話說,先前高院判例已認定,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強摟肩膀仍屬性騷擾,已構成犯罪。檢察官刻意忽略高院判例,作出殘害被害人法益之決定,令人憤怒。

性別平等已是普世價值,當台灣逐步邁入兩性平權社會,甚至已出現女總統之時,我作為嘉義縣縣長,更應積極保護女性權益。因此,我將於近日具狀聲請再議,以伸張兩性平權之共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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