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明年1月6日上路!醫療方式無家屬代為同意的權利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衛福部今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醫事司表示,新法施行後,民眾可「預立醫療決定書」,在限定疾病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選擇接受或拒絕等意願;以及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的臨床診斷標準。

醫院、病床示意圖/記者馮珮汶攝影

(示意圖/記者馮珮汶攝)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明年1月6日該法正式上路,將讓台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石崇良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臨床醫療決定的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意願人得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

他進一步說,病人自主權利法跟安寧條例最大的不同在於,兩者最後都是執行安寧照護,不論是簽署安寧緩和條例,或病人自主預立醫療決定書,生命走到終點時都是在執行安寧緩和,但簽署要件不同,前者對象只適用於末期病人,且除了自己簽署外,也可由家屬代為同意,但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沒有家屬代為同意的權利,只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代為決定。

因此,極重度失智無法做決定者、永久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的昏迷等屆時都不能帶行同意,除非患者在意識清楚下,完全具有行為能力時,簽屬了預立醫療決定書,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到時候才可以執行,所以此法目的就是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去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或現在無法決定,也可以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等到生命走到終點時,能事先為自己生命的最大利益做決定。

此外,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的法律效力等同正本。意願人的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的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以及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的權利,對此,石崇良解釋,假如醫師有主觀看法或醫療設備無法施行治療就要安排轉診,不能說不做治療就不做。

意願人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可分別在五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四種選擇,包含1.接受2.拒絕 3.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4.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他補充說,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心跳、呼吸 血壓等生命徵象,若不維持就會沒命了,如插管急救等,而人工營養跟餵養,如果沒有供應不會馬上死亡,會慢慢地衰竭、衰敗,如全靜脈注射(供應脂肪、蛋白質等)、鼻胃管或胃管灌食等方式,對生命的意義有限。

上述醫療照護選項跟跟安寧緩和不同,安寧緩和只有「要」或「不要」的選項,但AD有緩衝的選項,可於「有限時間的醫療嘗試」,在約定時間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一段時間,如進行人工餵養、呼吸器、葉克膜等,看看病況是往好的方向、還是壞的方向走,若情況未有起色,再由本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這是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同的地方。

至於在「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石崇良說,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的成員組成及資格條件;而有意願提供該服務的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得組成符合前揭資格的諮商團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並且明定諮商機構應提供民眾的相關資訊及資料,如預立醫療決定書、醫療委任書、諮商費用等,以及諮商過程的說明內容及紀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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