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邱太三是關說、陳情還是善意提醒?莫急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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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青城

前總統府國安會首席諮委邱太三,被檢調單位指出涉嫌關說,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請辭,但細究案情,這件事到底是不是邱太三的錯?抑或是檢方調查有瑕疵,這其中仍有諸多討論空間。

法務部長邱太三。 圖/記者林敬旻攝

▲作者指出,邱太三「協助陳情」之前,兩造早已展開協商程序(圖/翻攝自資料照)

根據台高檢署的報告,此案情發展為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被質疑受理一起名醫逃漏稅5億元案的陳情,其後彭坤業指示該案檢察官與被告認罪協商,因而遭到調職。台高檢署指出,這幕後有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介入,調查小組報告認定,邱太三的「提醒」屬於「請託關說」,但彭坤業未依規定通報,還直接對所屬檢察官下口頭指示,因而對邱太三提出司法調查。
 
但事實上本案有許多需要釐清之處,最主要問題是邱太三和彭坤業在某次餐會上聊到此事,這到底是「陳情」還是「關說」?抑或是連「陳情」都不算?台高檢署報告中多是提到「陳情」,在野黨立委和媒體甚至直接認定邱太三關說,但本案件到底能不能算是「陳情」?抑或只是邱太三「接受陳情」,代為「提醒」彭坤業必須好好處理此事?
 
如果是陳情,調查報告中也沒明說陳情人是誰,這反而會增加外界疑慮。細究本案原委,邱太三在餐會上向彭坤業「提醒」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逃漏稅一案,檢方處理上似乎有瑕疵,因在本案起訴後,公訴檢察官與當事人及其委任律師,早已展開認罪協商程序,雙方在近四個月後已達成共識。但在幾天後,公訴檢察官卻片面且未告知理由,竟不在法院審理程序完成協商,因此張煥禎才會向邱太三陳情,而邱太三代為向主管機關桃檢署「提醒」。
 
而彭坤業在聽完邱太三的說明後,認為檢察官應言而有信,倘若案件已進入認罪協商程序,公訴檢察官卻出爾反爾,會減損檢察機關公信力,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第二項規定,還會引發外界對於檢察官操守的不當聯想,因此他才願意「提醒」公訴檢察官注意相關訴訟程序,並指示走完認罪協商程序。
 
邱太三收到此案的「陳情」,是依照人民陳情要點規定,移轉給權責主管機關桃檢署逕處。也就是說,邱太三僅是依照規定轉給主管機關處理而已,目的也是避免外界對司法機關不當揣測,因此邱太三的角色最多只能算「協助陳情」而已,直接認定為「請託關說」太過武斷也與事實不符,且邱是依照人民陳情要點,按照程序進行,這樣的處理方式和直接介入個案發揮影響力,仍有本質和程度上的差距。且邱太三轉達該案訊息給彭坤業也並非「口頭關心」,他是將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以通訊軟體方式提供給彭,也就是有正式的書面紀錄為證。
 
此外,事實上邱太三當初並非被動接受調查,他是主動向調查小組表示願接受調查,台高檢署的新聞稿絕口不提,也有誤導社會之嫌,也因為台高檢署和媒體對案情描述和實情有落差,他才主動向調查小組聯繫,表達願意接受調查,並清楚說明事件經過,而台高檢署對於上述細節並未公諸於世,實有隱瞞和謬誤之嫌,也有未審先判的瑕疵。

邱太三關說全為他 張煥禎事業版圖跨兩岸
 ▲作者指出,邱太三案顯示檢方發起認罪協商程序的態度可能過於被動(圖/翻攝自資料照)


且台高檢署調查報告還指出,「…,並要求蔡主任擬具桃園地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是否代表彭坤業當初其實是要建立桃檢署「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之制度化?本案件是否就是建立「認罪協商程序」制度的契機?如果真的是如此,檢方應該深入了解彭坤業的美意,因為現今法律事件多如牛毛,倘若能藉由認罪協商制度「明案速判,疑案慎斷」原則,解決案件負荷問題、節省訴訟資源,並鼓勵認罪改過向善,對於司法品質的改善也是一件好事,因為現在檢察官往往不敢擔負責任,尤其是針對社會矚目案件或政商名人,往往不敢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未來社會應鼓勵檢察官勇於任事,勇於展開認罪協商程序,如此也是節省司法資源,讓納稅人的錢更多用在刀口之上。
 
最後,針對如此複雜和充滿疑義細節的案件,現在應該靜待司法調查,邱太三已辭職捍衛自身清白,媒體和鄉民切莫當鍵盤柯南隨意揣測,應該要讓司法程序公正走完,讓真相早日大白。

《作者簡介》孟青城,智庫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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