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控訴老闆強逼口愛、性侵!結果DNA卻驗出驚人事實

記者林盈君/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3年前陪公司老闆到工地視察時,遭對方強吻、熊抱,之後還被逼為其口交,更被脫掉褲子性侵得逞,小美供稱,當時她將口中的精液吐在洗手台,並用水漱口,控訴被老闆性侵害。不過老闆卻駁斥說,他跟小美雖然有親吻,但絕無強迫她口交,也否認有性侵,且當天工地停水,小美也不可能用水漱口。而台中高分院查出,小美所提供的檢體均未驗出精子細胞,認為僅有單一證詞,無法證明有性侵情事,因此判無罪,由於一、二審均判無罪,被害人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依妥速審判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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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控訴遭性侵,但檢驗結果卻逆轉。(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起訴書指出,小美指控2016年9月間,陪公司老闆到工地時,遭對方強吻、熊抱,雖然她不斷抵抗仍被性侵得逞,小美控訴事後她將口中精液吐在洗手台,並用水漱口,但男方卻供稱,雖然與小美有親吻,但絕無性侵對方,也沒有強逼對方口交,加上因工地漏水,前一天已將工地供水系統關掉,認為女方不可能用水漱口。而警方在工地採得的衛生紙,已及小美提供的衣物內褲、陰道、口腔等檢體,檢驗後均未發現精子細胞,或呈陰性反應。

合議庭認為,若小美指控遭老闆性侵,她因為工作關係不願報警,但按常理來說,也應該會避免跟男方單獨外出,或同車外出始符常情,但事發後小美與男方卻依然正常互動,甚至在案發當天,獨自搭乘老闆車輛前去加班,並於老闆載她離開工地時,一起向警衛說再見,自始至終均未曾有任何求助狀況,認為此等情境有違常理,因此判決男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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