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醫院小三同事提分手 男怒推撞牆還揚言「同歸於盡」

記者陳怡靜/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在醫院工作的林姓女子與已婚徐姓男同事發展婚外情,林女與徐男交往約2年後提出分手,徐男不滿傳「跟你同歸於盡」、「要先毀了妳」等訊息恐嚇林女,事後2人見面因發生激烈爭執,徐男不僅鎖門限制其行動自由約10多分鐘,期間甚至為阻止林女離開,還推林女去撞牆受傷,事後林女向徐男提告並求償;苗栗地院將徐男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而民事部分,則判徐男應賠償林女13萬元。

▲已婚人夫不滿小三提出分手,竟鎖門限制其行動自由,還動手施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林女於前年2月向徐男提出分手,徐男卻因此心生不滿,向林女傳送「打算跟你同歸於盡」、「要先毀了妳」等恐嚇字語簡訊,於同年12月間,2人在醫院附近爆發口角衝突,徐男不滿林女提分手後要離開,竟憤而將其推倒,還強行拖進屋內將門鎖起來,徐男並擋在門前不讓她離開,林女靠近門試圖離開時,徐男則動手拉扯林女,甚至將她推去撞牆,見她跌倒在地,徐男竟還以膝蓋壓制林女頸部,使其無法動彈,造成林女四肢多處受傷,徐男限制林女行動自由約10多鐘;事後林女因精神上受到極大恐懼與痛苦,向徐男提告並求償100萬元。

庭訊時,徐男辯稱傳送的訊息只是2人多次吵架中的其中一段,且在傳送該訊息簡訊後,2人仍持續交往,可見林女並無精神恐懼與壓力,至於妨害自由部分,徐男指稱林女平常有歇斯底里的習慣,當時是為了保護她,不讓她亂動。

苗栗地院審酌,刑事妨害自由部分,日前已將徐男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而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徐男傳送的訊息表達出要加害其生命或身體之意,並不能因2人尚有往來,就認定林女在收到恐嚇簡訊時,毫無感受恐懼或精神痛苦,且徐男以強暴手段阻止林女離開,妨害其行動自由,還造成林女受傷,對於徐男辯稱是為保護對方,顯屬卸責之詞,經法官審酌,判徐男應賠償13萬元為適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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