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認為沒做事」女主管遭資遣 法官打臉判藥廠賠薪

記者陳怡靜/新竹報導

新竹某藥廠一名53歲呂姓女經理,被公司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呂女不服至公司質問還遭鎖在門外,憤而向新竹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公司應從去年6月22日開始,給付每月7萬7千元的薪資至復職日為止,獲新竹地院判准。

▲藥廠女經理無故遭資遣,法官判公司須支付資遣日起到復職日的月薪資。(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呂女於2016年12月在藥廠擔任人資部主管,未料去年5月公司副總經理突然約談,並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等理由資遣她;呂女不服,隔天仍至公司欲問清原由,沒想到卻被鎖在公司門外。

呂女認為,公司並未舉出她不能勝任的部份,過去也未曾告知需改善之處,甚至前年4月還因表現良好獲得加薪,且「晚1小時回公司是因為在午休時間返家探望腦瘤、中風以及腳傷的父母,我有先用LINE告知副總經理,絕無擅離職守」;呂女因此憤而向新竹地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藥廠則出示呂女與副總經理的LINE對話紀錄,指約談時呂女提到「請問資遣費是等XXX算好通知,還是等6月4日直接進公司拿資遣支票」、「好的,通報期10天期間依指示不進公司」等語,指資遣是雙方同意的結果,且呂女擔任人資經理時不僅未依規定遞假單,遲到也沒扣薪,甚至還在請假單上為虛偽記載,已明顯違反忠誠義務,有構成刑法背信罪之嫌。

案經法官審酌,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公司欲資遣員工應先透過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流程督促改善,甚至有2名離職員工出庭作證,一名員工證稱是被以「妳的病會傳染」為由解僱,另一名則是目睹主管莫名摔筆電嚇到,故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部分不合法,公司逕行資遣呂女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因此判藥廠應支付資遣日起到復職日的7萬7千元月薪資,並提撥每月4812元的勞退金,另還須補償1次性老年給付損失11萬餘元給呂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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