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 廠房自益信託 符合要件「可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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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自益信託 符合一定要件 得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近日釋示,對於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處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同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據此,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惟考量實務上部分工廠房屋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倘屬自益信託,且其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僅因辦理信託致納稅義務人變更而無法適用信託前房屋稅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將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財政部核釋符合上述情形,受託人可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以符合實際需求。
 
該處特別提醒,一般合法登記工廠,可能在向銀行貸款時,除了設定抵押外,部分銀行還會要求辦理信託以維持借貸關係,如該廠房符合上述房屋稅減半徵收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以免無法及時適用減半徵收規定。此外,如對自身狀況不甚瞭解,不知是否符合減半徵收條件,可準備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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