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場員工腳踏兩條船連續嘿咻2少女 母得知崩潰怒提告

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一名在養雞場工作的男子阿文(化名),106年1月間,與一名15歲少女發生關係,遭彰化地院判刑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後,仍不知悔改,同年8月間,又與另名14歲少女花花(化名)嘿咻,花花的媽媽發現後憤而向阿文提告;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文已與花花的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判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文在105年11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花花,並於隔年8、9月間與花花交往,交往期間某日晚上,阿文將花花帶回彰化住處的房間內,在未違反花花的意願下與她發生關係,事後經花花的媽媽發現後,憤而報警提告。

阿文雖坦承與花花交往,卻否認曾與她發生關係,但花花及其母指證歷歷,此外,法官查閱2人對話紀錄,發現阿文曾傳訊給花花「真的雖小懷孕了也不是沒辦法養」、「這樣講還是有安全措施」、「我會說第一次發生是16過後16歲以後是幾號」、「那我說16以後沒啥辦法吧」等語,因此認定他確實與花花發生過關係,而他先前否認犯行,明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阿文本案發生的同年1月間,就曾與一名15歲少女發生關係,遭彰化地院判刑4月,緩刑2年。而他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利用花花涉世未深,對性行為尚未有健全認知而與她發生關係,影響她身心健全成長,此外,阿文犯後均未能自我檢討,仍飾詞否認犯行,直到高分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

法官考量,阿文與花花及其母親已在今年7月12日,以6萬6千元達成和解,此外考量阿文犯罪時年紀尚輕等狀況後,依妨害性自主判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性愛、愛愛、保險套、做愛(示意圖)/pixabay

▲阿文與2少女嘿咻遭判刑6月。(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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