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上見妙齡女「凍抹條」! 猥褻慣犯掏鳥緊貼磨蹭噴精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過去曾有多項性騷擾前科的47歲彭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台北火車站搭乘大都會客運652路公車,行經新莊地區時,發現妙齡女子花花(化名)身材姣好,竟起了色心,趁她防備不及,掏出下體隔著衣褲磨蹭花花的臀部、大腿,噴精在花花臀部上,事後隨即逃下車;新北地院審理時,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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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拍下彭男身影。(資料照/翻攝自爆料公社)

判決指出,彭男過去就曾因觸犯性騷擾防治法,遭判刑6月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豈料,他卻不知悔改,去年10月25日晚間6時許,在台北車站搭乘大都會客運652路公車時,見花花身材曼妙竟起了歹念,竟心生歹念,將身體緊靠在花花身上,並掏出下體隔著衣物磨蹭花花臀部、大腿,並達到性高潮,射精在花花臀部上,得手後隨即下車逃逸。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彭男過去有多次性騷擾前科,素行不佳,且與花花素不相識,竟藉搭乘公共交通之便橫施輕薄,所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造成花花心理不安全感,因此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認為彭男雖坦承性騷擾,但至今仍未賠償花花,更不曾項花花道歉,犯後態度不佳,卻僅遭判處6月徒刑,量刑容有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嫌,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則認為,在本案上訴後,彭男已與花花達成和解,並賠償她所受的損失,甚至當庭向花花表達歉意,因此認為新北地檢署上訴所指的不當因素已不復存在;此外,高院法官也認為一審法官判決尚未逾越公平正義精神,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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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男趁人潮眾多,竟掏出下體猥褻花花得逞。(資料照/翻攝自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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