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4度性騷擾遭判刑3月…檢嫌判刑太輕上訴 法:駁回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王姓男子在今年2月5日晚間6點多,正大光明在街上撫摸一名女子大腿內側及臀部,造成女子出現創傷後遺症,基隆地院簡易庭判刑王男3個月;檢方調查後上訴,發現王男在過去犯過3件性騷擾案,此次再犯明顯無悔意,基隆地院合議庭認為,考量王男犯罪動機且具有悔意等情況,認為原量刑無違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性騷擾、性侵示意圖/pixabay

▲王男2月時在大街上撫摸女子大腿內側,被害女子表示出現創傷後遺症,不願再見到王男。(圖/翻攝自pixababy)

檢方調查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王男在地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被害人感到抱歉,也希望能有機會當面像女子道歉,並聲請改簡易判決處刑,檢方與法官也同意認為適用簡易判決。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2月5日6時許,在街上見到被害女子穿著短褲,便用手觸摸她的大腿內側及臀部,女子受到驚嚇當場大叫,王男在逃跑時被在場的謝姓男子追上,並向警方報案。

被害女子出庭時稱,案發後每天都覺得不舒服,不但出現創傷後遺症,還必須持續看精神科及接受心理諮詢,她認為王男讓她失去對社會的信任,不想再看到王男。

簡易庭依刑法規定意圖性騷擾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年7月宣判,判處王男服刑3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認為王男之前曾犯3次性騷擾罪,今年又再犯明顯無悔意,案發後王男也未與女子達成和解,認為原量刑太輕,聲請上訴,請求撤銷原量刑並改為適當合法判決;合議庭指出,考量王男犯案動機、目的等,且王男在犯後具有悔意,尊重檢察官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想法,但認定原量刑並無違法並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實習編輯/傅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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