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員A走4萬元金項鍊 自認應獲減刑!法官打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高姓約盼管理員,因積欠賭債,見新收容的中國籍董姓男子有價值4萬元金項鍊,竟故意漏載保管文件,趁機將金項鍊塞近自己的鞋子裡帶出看守所占為己有。一審高男被判1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新北市,土城,台北看守所,陳昱安,記者游承霖攝

▲台北看守所高姓管理人被控侵占收容人金項鍊,被判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圖/記者游承霖攝)

上訴時,高男主張,他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金項鍊,又他是趁人不知而侵占入己,與長期侵占者,或一次鉅額財物者不同,情節尚屬輕微,且金項鍊的價值在5萬元以下,應依貪汙治罪條例,減輕其刑。

不過法官認為,高男犯罪事證明確,且身為公務員,應廉正自持,卻將職務上持有的物品侵占己有,導致被害人蒙受財產上的損失外,也有損官箴,更損害看守所新收管理程序。

原審考量其案發後尚知悔悟,自首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飯犯後態度尚且良好,因此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1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二審認為綜觀被告犯案動機、手段等,並沒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原因,也沒有宣告最低刑度尚嫌過重的情形,因此駁回上訴不予以減輕其刑。

高姓男子被控在2018年10月6日凌晨,為中國籍董姓男子辦理新收及物品保管程序時,將董男提出保管,價值約4萬8000餘元的金項鍊藏在左手,故意不將金項鍊登載於台北看守 所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內,以此將金項鍊侵占為已有。直到似乎因良心過不去,自行向廉政署自首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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