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攻佔行政院二審無罪改判有罪 法官關鍵理由曝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323攻佔行政院」中,包括魏揚在內一共7人一審原被判無罪,二審遭逆轉改判有罪,理由因法官認為,魏揚等人確實分別以演說、口號、文字等方式,煽惑不特定多數人強行侵入行政院建築物,及其圍繞土地等,即便行政院撤回告訴,也不影響煽惑罪成立,且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沒有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之適用「人民犯罪不能被鼓勵」。

▲323攻佔行政院行動,法官認為,魏揚等人以文字、演說等形式,煽惑他人違法的事證明確。(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魏揚為「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其餘為成員,明知行政院為行政公署,也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不得無故入侵,但魏揚等人分別以演說、口號、文字等方式,煽惑不特定多數人強制侵入。例如成員劉敬文在當晚,於「妖西」的個人臉書上張貼「請青島以外的人,僅快到行政院集結!務必拿下行政院!」

江昺崙則在抵達行政院後,持螢光棒指揮,並以擴音器高喊「對面的朋友,請加入我們,各位,也可以加入我們這邊,我們這邊人很多..我們會非常非常的有秩序走進行政院..圍住警察,現在警察已經到現場了…不要讓警察進到現場,…」、「各位,請慢慢的,稍安勿噪,不要推擠,慢慢地走進行政院,慢慢走進行政院…。」等語。

陳廷豪則不斷以麥克風向民眾高喊「佔領行政院」。魏揚於當日晚間8點抵達,在中央大樓大門外,以擴音器對民眾喊「…各位,我今天身為現場指揮,…如果有一切法律責任,有任何流血,我當然會一切,我們所有發起這些行動的人,我們都會承擔。…二、…我們還會持續的佔領、佔領更多的行政機關…」等語。

▲法官認為「人民犯罪不能被鼓勵」,因此改判魏揚等人有罪。(圖/記者楊佩琪攝)

柯廷諭則於臉書上張貼「我強烈建議大家攻行政院..」等語。其餘成員則以油壓剪剪斷拒馬間的鐵鍊鎖、鐵絲,並推倒拒馬,架設鋁梯進入行政院辦公室,過程中與警方發生碰撞等衝突。

法官認為,雖然行政院撤回告訴,但不影響煽惑罪成立,又魏揚等人分別以言論、文字為煽惑行為,其文字與言論也是呼籲他人佔領行政院,行政院外的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的戒護等若無聚集人力以強暴手段脅迫,根本難突破,因此自該當於《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罪。至於其他人是否在魏揚等煽惑前已侵入行政院,或被煽惑人是否因而犯罪,並不會影響該煽惑罪成立。

法官另強調,以言語、文字等鼓勵他人入侵行政元、對抗執法人員,並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反對服貿協議者,如果能以和平理性方式,宣揚其反對理由,非法律所禁止,但若以排除警力、強行入侵並占領,則超越理性、和平表達訴求的界線。

法官認為,台灣為民主法治國家,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縱使立法院通過服貿協議有程序上重大瑕疵,仍非不得循正常管道救濟。因此其煽惑侵入行政院、妨害公務,不僅超越理性表達訴求界線,且不具必要性,也非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

另所謂「公民不服從」,為一種公民抗爭型態,台灣法律並無相關規定,僅止於學理上的討論,非法律成熟概念。案件發生時,立法院並未全然喪失監督行政權的功能,難認當時代議政治已失靈、權力分立制度已毀壞,亦得透過聲請釋憲解決此爭議,或由選舉,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服貿,非必須採取「佔領行政院」為手段。

且學說可以引領潮流,但司法必須克制,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也不能為維護社會上一部分人的政治理念,犧牲國家整體的法律安定性。因此全案沒有以妨害公務、侵入行政院佔領的正當性「人民犯罪不能被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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