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犯罪保護傘?律師曝背後關鍵:法官的價值選擇

記者張雅筑/台中報導

「我認為法官,有一些支持廢死的法官,他的價值選擇就是希望廢除死刑,那正因如此,他就用這『兩公約』當他最強而有力的後盾,作為他一個價值選擇的依據。」近來台灣社會發生駭人的殺人、傷人案,嫌犯往往都會自稱是精神病患者、思覺失調症患者,但真的是只要說「我有病」就可以免死嗎?對此,《三立新聞網》記者專訪鼎宇律師事務所蘇文俊律師,他直言大家對兩公約都有所誤解,同時揭露精神疾病和司法的關係,強調有時候是所謂的模仿效應和法官的價值選擇。

▲蘇文俊律師強調,精神疾病的鑑定和判決引發爭議,某種程度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圖/記者張雅筑攝)

近來許多震驚社會的案件,不論是台北內湖小燈泡案還是近日的新店隨機殺人案等,凶嫌都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其中小燈泡案的凶手王男更在高等法院審理時,當庭稱:「我有精神疾病,應該獲減刑...」整起案件在一審時以兩公約為由減刑,認定王患精神疾病不得判死;二審時則認定王犯罪時受精神疾病影響,適用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減刑;最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後以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認為王背景可憐,患有精神疾病,若接受治療、輔導可改善病情、降低再犯可能,所以判王無期徒刑定讞。

日前新北市新店自稱「小鄭容和」的王姓男子,與妻子吵架後持刀殺死路邊的無辜的林姓男子,落網後也稱自己有「心理解離、精神分裂」,難道在台灣,殺人犯罪後喊「我有病」就可以免死、減刑嗎?律師蘇文俊透過數據表示,其實主張有病而獲得減刑、免死的大部分在審判中都會被否定,因精神疾病是需要經過鑑定的,精神障礙得以不罰或減刑,主要是依據《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不過有個但書,那就是:「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蘇文俊解釋,刑法第十九條說的是,被告在犯罪時當下有受到精神疾病影響才適用該法條,所以並不是你稱自己有思覺失調或精神障礙病史就可以藉此減輕自己的罪刑。而會有這樣的想法,蘇文俊補充表示,應是社會現象導致的「模仿」。在大眾媒體和輿論的加重討論下,以及廢死聯盟和兩公約作為依據,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可減刑的狀況下,「一般人普遍對於精神障礙等於不能判死刑這個想法就會越來越根深蒂固,所以只要是重大刑事案件,開始就會模仿這樣的辯護手段來為自己辯護。」

拿精神疾病當擋箭牌到底有沒有可能?蘇文俊律師坦言,基於律師的職責,理當替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審判程序,而精神疾病是非常複雜的,「我們也不可能隨意斷定有或沒有,如果真的有那也應該保障他的權益,所以都要透過鑑定來判斷。但如果是一開始很正常,突然提出這種要求,很明顯只是為了脫罪或拖延時間,那麼基於職業操守應該拒絕。」

精神疾病其實是需要經過鑑定的,那鑑定有沒有可能有疑慮呢?蘇文俊表示,1972年史丹佛心理系教授羅森漢恩博士所做的實驗,當時曾有八個假病人假裝自己有精神疾病而進入精神病院,當年的精神科醫生成功被騙,震驚當時學界,加上台中殺害牙醫的賴男,第一次鑑定被認定行兇當時是處於精神障礙狀態,但第二次的鑑定被推翻,但這並不是台灣首次鑑定不一致的情形,陳昆明再犯殺人案的鑑定也出現了三種不同的結果,所以普遍大眾對精神鑑定是抱持存疑態度。

不過蘇文俊也強調,持平而論,現今醫學發達、經驗豐富,精神鑑定上的技術較過去進步甚多,誤判的疑慮已經大大降低,他直言,「所以民眾的不信任感,或許不是單純來自於鑑定本身,而是整體對司法的不信任!」被告到底犯案有無受精神疾病影響?對於責任能力有無這部分,蘇文俊說,「這是個法律問題,應該由法官判斷,但卻不是法官有足夠能力判斷的問題,而鑑定人並非法律專家,對於責任能力的理解,不同鑑定團隊的見解也未盡相同。遑論法律人與精神醫學間的鴻溝,所以如何將精神鑑定一致性提升,才是至關重要的議題,不能像人家說的,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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