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患愛滋進行「無套」挨告 法院認證無傳染風險改判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國小前男教師被控隱匿自己確診愛滋病病情,與人進行「無套」性行為,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未傳染人,依法減刑判決1年5月有期徒刑。不過高等法院認為,不應受愛滋病毒汙名化影響,該名老師未射精,提告者也未被傳染病毒,另引用聯合國及學者發表的文獻紀錄,作為「危險性行為」依據,逆轉改判該名男老師無罪。

▲男老師確診罹患愛滋病,卻隱瞞病情與人進行「無套」性行為挨告,不過法院認為不具傳染性,改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等法院引用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於2013年5月間發表的論述,及世界愛滋大會學者發表的資料,皆認為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所謂「危險性行為」的定義,不應受愛滋病毒的汙名化及恐懼所影響。

而依據男老師的門診紀錄,其醫師證稱,男老師確實有服用藥物,且2周後病毒量明顯下降,1個月後測不到病毒,因此可認定,男老師和對方進行性行為時的病毒量,可能已經微小到測不到,符合醫學評估上,不具有傳染力的風險,因此不算危險性行為。

根據判決,男老師於2003年6月間被確診感染愛滋病,之後接受相關治療。但男老師被控於2017年5月間,與一吳姓男子在住處發生「無套」性行為,雙方進行口交、肛交等。吳男事後赴醫院進行篩檢,結果為陰性反應,證實未受愛滋病感染,但依舊對男老師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男老師早知罹患愛滋病,卻隱瞞事實與吳男進行性行為,考量其手段並未有強迫等情事,吳男也同意從輕量刑即可,因此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法、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規定,判決男老師1年5月有期徒刑。

高等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男老師與吳男進行肛交,且男老師與吳男進行口交時,並未射精,不符合所謂「危險性行為」定義,依據的文獻中也認為,無射精的口交行為,實際傳染愛滋病毒的風險為零,因此一審判決有罪為不合理,9日撤銷原判決,改裁定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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