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涉特別背信罪 大同深夜回應:實難接受

針對金管會指控大同公司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涉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大同公司9日深夜表示,依法認定無表決權,承擔重大壓力,履行忠實管理人的責任,實難接受特別背信的指摘。

▲金管會指涉特別背信罪,大同深夜回應:實難接受,圖為大同設計工廠大樓。(圖/記者陳弋攝影)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6月30日主持股東常會時,以違反企業併購法、違法中資,刪除市場派股權的投票權,在董事改選大獲全勝,囊括6席一般董事、3席獨立董事。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昨天下午主持金管會例行記者會時表示,經多日以來查核與蒐證,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金管會本週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會依法告發。

大同公司昨天深夜回應,遭台北地檢署通緝的違法陸資任國龍,及其在台未依法申報的共同行動人鄭文逸與王光祥等人,已證實皆有非常複雜且龐大的資金借貸往來。為避免公司遭受無可恢復損失的前提下,認定無表決權係依民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法認定。

大同公司強調,已多次陳情及呈報資料,聲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儘速清查陸資,及其他可疑資金來源。去年遭金管會第3次查獲的任國龍,遭令6個月內出清,短短數月之內悄無聲息之下,由何方神聖出資近新台幣90億元買下18%的大同股份?大同公司依法函詢其最終受益人,未得答覆。陸資疑雲未解,無法保障其他合法的47%股東,更無法承受不可回復的損失。

大同表示,金管會與經濟部上週皆建議股東依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符合民法,籲請主管機關行政中立。

針對經濟部駁回董事變更登記,大同公司說明,6月30日所召開股東會,對無出席權、無表決權的股份數依法認定後,確實已有代表認定後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且完全無侵害其他合法股東平等及積極行使股東權利情事。因此,對經濟部駁回申請,將依法提起訴願。

大同公司說,5月間已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並不限制本公司於行政與司法無法及時救濟時,不得合法自行適用相關法律以保障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作為。

大同公司說,申請改選董事、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經濟部以股東會出席數未過半而不予登記,經濟部認定事實的核算出席權數顯與大同公司不同。大同公司依民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扣除無表決權者是由已發行股數減除,當天已出席股數占扣除後已發行股數,已有過半出席。

另外,大同公司再批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的市場派欣同、新大同指派法人代表林宏信就是中資;欣同與新大同要直接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大同公司認為並不恰當,但准駁權限在經濟部,會向經濟部完整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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