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掉錢!他一回頭目睹被撿走 大媽堅決不還:有種別丟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多數人都有拾金不昧的美德,竟有些人撿到錢,還對失主理直氣壯,中國內蒙古一名男子,在便當店不慎將紙鈔掉在地上,回頭想撿時,卻發現早已被一名大媽撿走,許多人都目睹對方撿錢的一幕,沒想到大媽卻對失主表示「我撿了又不犯法」,甚至還說「沒有人規定撿了錢就必須歸還」,甚至報警也束手無策,因為警察說這只是道德問題。

▲路上撿到錢,大媽卻堅持不還。(示意圖/記者唐家興攝影)

根據《頭條新聞》報導,內蒙古赤峰一名孫性男子中午去市場買便當,當天穿著口袋較淺的短褲,買完掏錢時才發現口袋中的100元鈔票(約新台幣420元)掉在店內轉角處,有好心人指出是旁邊一位大媽撿走,失主立刻前去找對方,沒想到大媽竟然說「沒看到,沒有撿」,但明明眾人都看見了,就連老闆也幫腔確實是大媽撿走錢,大媽卻甩都不甩直接離開。

▲口袋太淺,掏錢時掉出來。(示意圖/Pixabay)

孫男趕緊追了出去,沒想到大媽還是堅持自己沒有撿錢,直到孫男報警後才改口,「是,我就撿了,但我撿了也不犯法」,不斷強調錢是撿的,還嗆孫男「有種別丟」,甚至表示都是因為孫男態度不好,自己才不願意把還錢,警察前來調解,大媽確表態「找東西得有個態度,誰規定我撿到東西必須還給他」,警察表示這屬於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只能進行勸導,但大媽仍然不願意還錢。

許多網友看了都傻眼,「警察有點玩忽職守了吧,這明顯法律問題」、「侵占,自訴案件」、「這個公安確實應該不予立案,本身是個民事糾紛,要起訴也是自己去起訴」、「這屬於不當得利,但警察確實只能勸說。但是孫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有人表示「數額太低,不予立案,得3000以上才能立案的,我以前報過案,警察說了小於3000他們不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在處罰條例中,也不斷強調「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交出的」,才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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