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貪汙案/李恆隆打悲情牌:可能得猛爆性肝炎 仍遭駁回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北檢大動作偵辦立委集體收賄案,台北地院4日裁定現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與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6人羈押禁見,眾人不服7日提出抗告,高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後,今天晚間作出裁定,駁回李恆隆與郭克銘抗告,維持北院羈押禁見裁定,且不得再提抗告。

▲是知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郭克銘。(圖/記者楊佩琪攝影)

據悉,6人的抗告案分別由2合議庭審理,3立委與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由高院法官陳芃宇承辦,審判長為葉騰瑞;李恆隆、郭克銘則由法官林庚棟負責,審判長為潘翠雪審理。

郭克明抗告主張,縱使是李恆隆介紹立委促請促請經濟部依法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不能認為主觀上有「違背職務」的認知與故意,不符「犯罪嫌疑重大要件」要件;此外,所交付及期約賄款部分,已自白並以證人身分具結,本案監聽長達5年,檢方已經蒐證,同案被告均被羈押,認為並無羈押必要。

李恆隆則主張,請立委監督行政部門、召開公聽會,並無使他們行違背職務的行為,認為自己犯罪嫌疑並非重大;本案監聽多時,相關證人、被告均經訊問,證據已調查清楚,無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原因與必要。

接著他更主張,自己患有腎功能衰竭經腎臟移植手術,容易感染細菌及病毒,若藥物控制劑量不當,有猛爆性肝炎危及生命的可能,考量比例原則及身體狀況,顯然沒有羈押禁見的必要。

高院法官今晚間作出裁定,認為李恆隆與郭克銘罪嫌重大,且涉及立法委員收賄犯罪,具相當隱密性,蒐證不易,雖已實施通訊監察相當時日,並經搜索程序扣得相關物證及取得部分供述,然尚有核對釐清必要;此外,現今通訊軟體及通訊技術發達,傳送及刪除通訊內容甚為方便,極易以該等通訊技術達成勾串之目的,而難以有效預防避免,自有透過羈押以達保全證據之目的。

法官另參酌,本案涉及立法委員是否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藉以影響公務機關依法行政,其賄賂金額及所涉經濟利益龐大、影響深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對公共利益及國家法益侵害衝擊影響,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原審對李恆隆、郭克銘裁定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尚屬適當及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

而針對李恆隆身體狀況部分,法官認為,他雖提出台大醫院診斷證明作為憑證,但診斷證明書記載,他已經手術完畢,並非刑事訴訟法中「現罹疾病」情形,且仍得以藥物控制避免感染,難認有不應入所受羈押、否則疾病將難以痊癒或治癒的情形。

▲太流建設董事長李恆隆被移送至台北地檢署複訊。(圖/記者楊佩琪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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